《法学教育研究(第1辑)》:
从课程设置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学教育的理论层次的课程占据主导地位,而实践课程明显不足。虽然在目前教学实践中为加深对概念、原理、规范的理解,有时也会参考一些案例,但这些远远不足以满足法律思维方式对实践知识的需要。因此,在课程设置方面,增加实践课程设置的比例,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来说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当然,我国所承袭的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决定了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增加实践课程绝不是放弃理论教学,完全用实践课程替代理论课程。增加实践课程使两者保持合理比例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可行性办法。
3.教学方法的改革
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思维方式的软件系统。法学教育要达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的更重要的任务是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思维能力的形成除了依赖于知识基础之外,还依赖于法学教育对学生进行自觉的思维能力训练,为学生思维能力的形成提供理性空间。
法学教育要真正为思维能力训练提供平等对话的更改空间,首先对老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东吴法学院院长(1949)杨兆龙教授在《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方略》一文中对法学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做出如下的概括:(1)对法律理论与实际都有相当的研究。(2)对教授法学有浓厚之兴趣。(3)具有健全之人格。(4)专任而所任课程不多。[1]这虽是针对当时法学教育的现实做出的分析,但笔者认为,时至今日,虽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教育都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些概括仍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法律这种实践理性决定老师既要精通专业理论又要具有实践经验。
第二,法学教师担当着为法治事业造就高素质法律人才、繁荣法学学术和推进社会进步的社会职责。法学教师只有热爱自己的教育事业才能践履其职责。
第三,教师的人格是塑造学生的无形力量。“教书者必先强己,育人者必先律己”,这是从古至今不变的法则。
第四,在当代社会,随着教师作用重心的转变,作为法学教师还应具备创新品质。现代社会创新是时代的主旋律,只有创新才能有效地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在制度创新、科技和教育创新中,教育创新是处于基础的地位,因为教育担负着为其他方面的创新提供知识和人才的重任。教育的创新关键在于教师。所谓“教育大计,教师为本”表明的就是这个道理。作为连接文明进步的历史、现在和未来的教师,应具有创造新知识的能力、创造性地应用教学方法的能力、发掘学生创造性思维的能力,这是时代的要求。法学教师只有具备创新品质才能为法律制度创新提供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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