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招标投标的沿革
1.我国招标投标的肇端。由于我国的商品经济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发展,而招标投标实际是成熟商品经济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招标投标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有人认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①,则有失公允。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采用招商比价(招标投标)方式承包工程的是1902年张之洞创办的湖北制革厂,五家营造商参加开价比价,结果张同升以1270.1两白银的开价中标,并签订了以质量保证、施工工期、付款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承包合同②。这是目前可查的我国的最早的招标投标活动。嗣后,1918年汉阳铁厂的两项扩建工程曾在汉口《新闻报》刊登广告,公开招标。到1929年,当时的武汉市采办委员会曾公布招标规则,规定公有建筑或一次采购物料大于3000元以上者,均须通过招标决定承办厂商。应当说,在清末和民国时期,并没有形成全国性的招标投标制度。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由于商品经济都基本被窒息,招标投标也不可能被采用。
2.改革开放后招标投标的产生和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揭开了我国招标发展历史的新篇章。1979年,我国土木建筑企业最先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投标方式在中东、亚洲、非洲和港澳地区开展国际承包工程业务,取得了国际工程投标的经验与信誉。国务院在1980年10月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指出“对一些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世界银行在1980年提供给我国的第一笔贷款,即第一个大学发展项目时,便以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在我国(委托)开展其项目采购与建设活动。自此之后,招标活动在我国境内得到了重视,并获得了广泛的应用与推广。国内建筑业招标于1981年首先在深圳试行,进而推广至全国各地。国内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于1983年首先在武汉试行,继而在上海等地广泛推广。1985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并在主要城市建立招标机构,招标投标工作正式纳入政府职能。从那时起,用招标投标方式就迅速在各个行业发展起来。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产生和发展。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以前,各个行业的招标投标制度基本上是各自发展,不同行业的招标投标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发展的完善程度也有所不同。在所有的行业中,以建设工程领域对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为最。其大致的发展过程如下:
20世纪80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80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11月20日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随后,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但在招标投标制度的初创期间,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招标投标在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具体表现有:
(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不断地提高。
(2)招标投标法制建设步人正轨,从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发布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从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到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地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特点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信息公开化和招标程序规范化,已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为在全国推行公开招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4.招标投标新的发展时期。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施行,招标投标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招标投标法》颁布后,有关部委又相继出台了与之配套的部门规章,招标投标的体制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制在各地方、各部门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2005年国务院建立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部门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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