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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商标显著性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52681
  • 作      者:
    张林著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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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林,陕西成阳人,法学博士,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助理,主要从事西藏法治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法的研究。近年来在《政治与法律》《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中国版权》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合著2本,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校内项目1项,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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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是商标最基本、最主要的功能,而商标显著性则是对商标标示来源功能的抽象化。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在构成商标显著性事实基础的同时,也构成了商标显著性最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的内涵——商标显著性就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力和区别力。但是,该种定义忽视了商标显著性所具有的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作用。商标具有显著性,法律就会赋予商标专用权,对商标的使用就会进入私人领域;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则意味着该商标处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对于该商标的使用并不存在排他性的权利。
  商标显著性是消费者对于商标标识的主观认知状态。“第二含义”、知名、商标的混淆可能、商标的淡化等等商标法中的重要概念,事实上都与消费者的认知状态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商标法中的上述概念不是在分析单个主体的主观状态时使用的,而是针对大量消费者,针对某种争议商品或服务的广大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来使用的。商标法对商标显著性的规定意味着商标法对商标的心理学功能的承认。
  商标显著性不仅仅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它还是庞大的商标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根据显著性的来源不同,可以将商标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根据固有显著性的Abercrombie分类法,还可以将商标分为:臆造性商标、任意性商标、暗示性商标、描述性标志和通用名称。
  商标显著性作为商标的本质特性,并不是商标法所保护的对象,商标专用权才是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显著性的逻辑归宿,即对商标显著性的分析和研究最终都会回到商标专用权上,而不论是在采用使用取得原则的国家,还是在采用注册取得原则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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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文库:商标显著性研究》:
  
  对于一个没有任何信息的臆造性商标,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除了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之外,并没有什么社会意义。与发现新大陆和找寻沉人海底的宝藏不同,对于商标的“储存”(Banking)是不被允许的。但是通过文字或字母任意组合的臆造性商标可以任意创造,数量相当大,这就意味着它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因此臆造性商标的交换价值较少。“尽管施行法律以保护商标之成本并不是微不足道的,但它们并不包括由于在价格和边际成本之间置人不必要的费用而导致无效率资源配置成本。一个商标并不是一个公共产品;它只有用来指示某一个品牌时,才具有社会价值。”臆造性商标除了表示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之外,没有任何信息内容,因此,对它的排他性使用并不会影响社会中其他主体对相关信息的接触和使用。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一个臆造性商标,而与甲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未经甲的许可使用该商标,那么该种行为将损害该商标所体现的信息资本。因此,法律为了保护臆造性商标所付出的社会成本是比较低的,并没有增加其他竞争主体的成本。与之相比,保护任意性、暗示性商标所涉及的社会成本将比臆造性商标多许多,当然仍然是“在可控制范围之内”。
  二、任意性商标
  任意性商标来源于现实生活,可以由词语、字母、图形、颜色或其组合构成,任意性商标最大的特点是它的原有含义与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特征并不存在联系。在现实生活中,任意性商标大量存在,例如“苹果”手机、“彩虹”电视、“金丝猴”香烟、“红西凤”白酒等。
  一般认为任意性商标和臆造性商标都是商标法中的“强商标”,能够在广阔的范围内获得保护,而无须证明“第二含义”。但实际上,任意性商标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然是“强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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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的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四、研究内容和结构设计

第一章 商标显著性的立法地位
第一节 商标显著性的定义
一、商标显著性的代表性学理定义
二、商标显著性的立法规定
三、小结
第二节 商标显著性的立法地位及其意义
一、商标显著性是对商标标示来源功能的抽象化
二、商标显著性是商标专用权的基础
三、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利益平衡的主轴

第二章 商标显著性的分类及其意义
第一节 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
一、按照显著性的取得方式不同将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
二、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分类的意义
三、对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分类的质疑
第二节 来源显著性与区别显著性
一、来源显著性与区别显著性的划分依据
二、来源显著性与区别显著性的分类意义
第三节 强显著性与弱显著性
一、根据显著性的强弱程度分类的意义
二、我国立法对于强商标与弱商标的划分
三、商标显著性与商标的力量
四、对商标显著性强弱进行判断的方法

第三章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
第一节 商标固有显著性的Abercrombie分类法
一、商标固有显著性的Abercrombie分类法的产生
二、毕比教授对固有显著性的Abercrombie分类法的分析
三、本书对固有显著性的Abercrombie分类法的分析
第二节 基于Abercrombie分类法所形成的商标显著性等级系统
一、臆造性商标
二、任意性商标
三、暗示性商标
四、描述性标志
五、通用名称
第三节 特殊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判断
一、特殊字母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判断
二、特殊文字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判断
三、组合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判断
四、地理名称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判断
五、三维商标和外包装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判断
六、颜色及颜色组合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判断
七、气味或香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判断
八、声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判断

第四章 商标的获得显著性
第一节 对国外商标获得显著性的理论分析
一、概述
二、对美国商标获得显著性的理论分析
三、对欧洲国家及欧共体商标获得显著性的理论分析
第二节 获得显著性的判断
一、我国判断获得显著性的原则
二、对“小肥羊”商标案的评析
三、本书对于获得显著性判断的建议
第三节 “第二含义”的意义阐释
一、“第二含义”并非描述性标志的“次要含义”
二、“第二含义”的认知心理学分析
三、将Secondarg Meaning翻译成“第二含义”的语言学分析

第五章 商标显著性与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第一节 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与商标显著性
一、美国商标法中的商标权
二、商标权使用取得与商标显著性
第二节 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与商标显著性
一、商标注册制度
二、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下的商标使用
三、商标注册审查与商标显著性判断
四、未注册商标权益保护中的商标显著性判断

第六章 商标显著性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一节 商标显著性与商标混淆
一、商标混淆可能的立法规定
二、判定存在混淆可能的方法
三、商标显著性与混淆可能理论
第二节 商标显著性与国外商标反淡化保护
一、商标淡化理论概述
二、商标淡化的理论与实践
三、商标显著性与商标淡化
第三节 商标显著性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二、驰名商标概念的产生来源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
四、商标显著性与驰名商标的认定
五、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第七章 我国商标显著性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第一节 我国商标显著性的立法规制
一、显著性并不仅仅是注册商标的特性
二、明确规定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条件
三、明确显著性的丧失与商标注册撤销之间的关系
四、对知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加以规定
第二节 我国商标显著性的行政机制创新
一、构筑以商标显著性为基础的注册商标体系
二、承认消费者调查问卷的证明效力
三、将商标显著性的强弱作为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内容
第三节 我国商标显著性的司法机制创新
一、消费者调查问卷在商标案件中的证据地位
二、词典作为证明商标显著性的证据地位
三、作为证据的第三方使用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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