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法律评价报告2014》: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计划编制权限集中,以经验决策为主,与地方实际需求脱钩。
近年来计划编制方法有所改进,综合考虑了GDP、固定投资、人口、城市化水平等对计划指标的影响,但是经验决策的特征仍然十分明显。一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各地区、各部门、各种经济类型的各类用地,制定计划时需要以充分的信息为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变化迅速,加上我国经济发展波动性较大,先一年取得的信息是很有限的。二是用地预测、指标分解都要求有较高的信息处理能力。但在年度计划制定过程中,各地参与人员的人数、时间及专业技术水平都受到限制。因此,信息量大、处理难度高的这一工作,实际上通常是根据很不充分的信息,进行十分简单的处理而完成的。这都使计划与实践之间必然存在矛盾。三是计划以指令性方式下达,不具任何弹性。计划与实际需求的矛盾,在实践中没有缓冲余地。因而只能出现两种结果:或者实践冲破计划,或者计划束缚实践。当实践冲破计划时,计划虚置与管理机制其他方面不健全的因素相结合,就会放大宏观管理的失控效应。反之,如果计划束缚实践,它对全国及区域经济发展又势必形成或大或小的阻碍。以上问题体现出土地利用讣划管理工作离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尚有一定距离,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第二,重数量指标控制,轻执行效果和效益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工作理念滞后。
近年来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产业用地投资标准的实施,表明国家高度重视土地利用质量管理,但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显然滞后于这一发展趋势,仍然局限于指标数量的控制。计划管理侧重于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对计划执行、土地利用以及土地资源管理本身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重视不够。
第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下达时间滞后,造成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上的被动,“未批先用、未供即用”等违法违规用地时有发生。
近几年,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一般要到六月底七月初才能下达到市、县,由于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复杂、周期长,得到批文最少需要两个月。经省级批准后,市县组织征地、招拍挂供地,最少又需两个月(出让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土地使用者开工建设已是第四季度,造成一些民生工程、重点项目等迫于工程建设进度和工期的要求而“未供即用”。此外,现行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批,是由县以上发改委负责的,项B建设资金需本级财政配套的,也要同期配套拨付,但项B用地指标却没有同步下达。特别是省以上的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往往是下级政府拿到立项批文后,立即安排项目工程开工建设,造成了“未批先用”的事实。区县级国土部门对此类项目陷入了“管不了、管不好、又不能不管”的两难局面。
(三)土地预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预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够。
有些地方,包括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预审过后,用地调整的幅度很大。也有在部分领导的干预下,项目审批完成后,发现没有履行预审手续,又回过头到国土资源部履行手续。同时,不少地方在通过预审之后,在施工过程中,明显改变项目的线路和建设方案,存在自行修改规划的问题。更有的用地总规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有的增加了耕地占用,有的甚至还大大增加了基本农田占用。
第二,用地预审和招拍挂存在矛盾。
按照现有预审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经过用地预审,而很多项目用地属于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预审之后仍需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由于招拍挂出让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用地预审的主体与招拍挂竞得人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性,即通过用地预审的主体未必会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竞得人也有可能没有进行过用地预审。
(四)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是两项独立的土地审批制度,各自的审批权限也不尽相同,然而现实中这两项审批却基本同步,这样的做法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不利于土地的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
(五)土地征收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审批权限较为集中,行政效能较低。
征收审批权集中于省级政府和国务院之后,中央一级的审批任务较重,这包含了106个城市批次用地的审批、每年约400多件单独选址项目的审批,以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项目的审批等,由于量大而造成了审批周期长,效能低下等问题。据调查,一个项目从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到供地,一般情况下需要一年以上时间,当年基本难以完成供地。对于一些有工期限制的项目,建设单位急于开工,造成未批先用等违规违法用地行为的大量发生。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