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主管部门与机构主管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机制。对于《决定》予以保留的侦查机关所设置的鉴定机构,侦查机关对人、财、物的具体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全行业统一管理相互配合。在资格准人方面,对这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即侦查机关自己负责这些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无需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核登记,但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时这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到相应的司法鉴定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纳入统一的鉴定名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侦查机关的部门管理相互配合,共同规范。
(四)司法鉴定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按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提出的建立责任型、服务型、法治型政府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和改革要求,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同时,还要依据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结构调整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分工合作机制。因此,在司法鉴定管理模式的指导思想上要把握三个方面:一是要在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二是要转变传统管理观念,从直接管理向问接管理转变;三是管理的手段要从单一的行政管理手段向多元(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手段转变,在分工专业化和职能资源有效配置的背景下,充分发挥两结合管理机制和双重管理机制的作用。[’]具体而言,司法鉴定管理模式的方法和手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层面的规范管理。法律层面的规范管理明确了管理主体、管理客体以及主客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之基本关系。《决定》从基本法的高度确立j7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全国司法鉴定活动主管机关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司法鉴定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2.行政层面的规范管理。行政层面的规范管理是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以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规范管理,具体包括如下方面:
(1)制定统一、完善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对此需要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名册登记和公告、资格审查与撤销、司法鉴定人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司法鉴定人员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制度,等等。目前,司法部已经制定和发布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2)制定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行为规范和执业责任制度。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行为规范和执业责任是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公正、有序和高效具有重要作用,其内容主要包括司法鉴定活动中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责任和执业责任保险等。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是从职业道德这一宏观角度对司法鉴定这一特定社会职业进行伦理上的规范的。执业行为规范、执业纪律和执业责任规定了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具体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纪律规范和法律义务规范,以及违反后所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执业责任保险则是为分担损失,降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风险而确立的一种社会职业保险制度。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是指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特殊的执业活动本身所要求和应当具有的道德规范。就广义而言,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包括了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和具有强制性的纪律要求,以及相应的惩戒机制。就狭义而言,司法鉴定职业道德仅指非强制性的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道德要求。司法鉴定执业纪律是司法鉴定主管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鉴定职业道德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管理规范,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约束力,是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管理、处罚的直接依据。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适用的对象既包括司法鉴定人也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也就是说,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承担主体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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