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国家的财政收入被区分为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两类。以税收作为国家主要财政来源的国家被称为税收国家,税收国家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必须保障私人的基本财产权利。而公共产权收入是非税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基于公共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公有经济、公共产权在实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中国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然而,在对财政收入的贡献方面则不尽然:一方面,公共产权收入对国家财政总体收入的贡献极为有限;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公共产权收入征集的态度并不像针对私经济主体的征税行为一样严格,这与公共产权在全社会财富中的占有状况极不匹配。现实中由于国家对于公共产权问题长期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制,在公共产权取得收入的过程中已经滋生了大量腐败、权力滥用和国有财产流失等情况。在我国,应当重新认识和定位公共产权的性质,在区别公共产权具体形态和用途的基础上,结合产权公共性的价值判断,对其实施不同的管理和收入征集的制度约束,以此体现出产权的公共性与收入的公共性两者辩证统一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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