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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论的基础及其展开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2883
  • 作      者:
    钱叶六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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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光阴荏苒,岁月流金,薪火相传,法学永继。自1915年9月东吴大学法学院创办以来,时光近一世纪,然东吴之辉煌、法学之昌盛,至今仍为世人津津乐道;东吴大学法学院于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教育史上之地位,亦可谓震古铄今,叹为观止。国内近现代法学大师中,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丘汉平、董康、王伯琦、孙晓楼、杨兆龙、李浩培、倪征噢、潘汉典等诸位先生,或执教于东吴以哺育莘莘学子,或出身于东吴而终成法学名宿。人人握灵蛇之珠,家家抱荆山之玉。合璧中西,形成“比较法”之特色;戮力同心,铸就“南东吴”之美誉。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系承继东吴大学法学院而来。前辈业绩,自然荫庇今人,但全院师生,在以先贤为荣之余,更感使命重大,无一日或敢懈怠。自1982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励精图治,锐意进取,在教学、科研上取得了一系列优异成绩,业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学院拥有齐全的法学教育体系,优质的法学师资队伍,丰厚的法学研究成果,一流的法学教育设施,法学专业、法学学科被评为江苏省品牌专业和一级重点学科,并设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
  “东吴法学文丛”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着力打造的具有学术品味和学术特色的大型学术丛书。“文丛”分“东吴法学先贤文丛”、“东吴法学教育史料”、“理论法学文丛”、“公法文丛”、“私法文丛”、“社会法文丛”等系列,并根据相关专题拟定其他文丛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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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钱叶六,男,1974年生,安徽枞阳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后,兼任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日本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客座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已出版学术专著《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研究》、译著《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日]松宫孝明著),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清华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5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多项。科研成果曾获中国法学会“马克昌杯”全国优秀刑法论文三等奖、中国法学会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三等奖”等奖项,获第三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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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东吴法学文丛·公法文丛:共犯论的基础及其展开》主要内容包括:共犯体系的两种类型、单一制、区分制、中国共犯体系之归属、学理上的纷争、中国区分制的特色、单层区分制与双层区分制、中国双层区分制的特色、德、日区分标准理论、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说、主观说、小结:实质客观论之必然趋向、区分理论之中国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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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仅包括物理上的因果关系,还包括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单独犯的场合,因果关系的内容一般限于物理上的因果关系。在偶然地发生危害结果的场合,即便某个人心里面强烈地意欲该结果的发生,一般也不能认定心理上的因果关系的存在。
  不同于单独犯的是,共犯的因果关系,或表现为心理上的,或者表现为两者兼而有之。在这里,结合共犯的不同类型加以具体叙述。
  首先是组织犯。组织犯是组织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虽未明确规定组织犯的概念,但主犯的规定中含有组织犯的内容,尤其是首要分子的概念中涵括了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组织犯实施的是组织、策划或者指挥行为。组织犯通过组织行为,对犯罪集团或者共同犯罪的其他参与人的参与行为起着控制、支配和影响作用,进而惹起违法结果的发生。在此意义上说,组织犯的组织行为与正犯的实行行为及因此惹起的违法结果之间必定存在心理上因果性。而且,较之于其他共犯行为所产生的心理作用或者影响,组织犯的组织行为的影响显得更为强烈、显著。另外,在实践中,组织犯对其所组织、领导的成员的犯罪行为不只是表现为一种心理因果性,而是在多数场合,同时表现为提供经济上的援助或者提供犯罪工具等形式,从而表现出对正犯的行为及其惹起的结果之间所具有的物理的因果性。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就决定了对组织犯的处罚应在其组织故意的范围之内,对其制约下的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危害结果承担罪责。
  其次是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使之实行犯罪。由此,教唆犯作为一种犯罪参与形态,其特质在于唤起正犯的犯罪意思。但需要重申的是,并非只要教唆者的行为惹起了他人的犯罪意思,就成立教唆犯。要成立教唆犯,原则上至少要求被教唆人实施了实行行为,亦即,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之间必须成立共同犯罪。这是因为,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关于教唆犯的一般规定中体现了教唆行为与正犯的违法行为及其惹起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该款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据此,要成立教唆犯,必须是教唆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起到了实际的作用,即教唆行为与正犯行为的违法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性。就这种因果性的内容来看,显然只是限于心理方面。
  再次是帮助犯。帮助犯是指故意对正犯的实行行为提供援助,强化正犯的决意或者扫除犯罪的障碍,使正犯的犯罪更为容易地实行,从而间接地实现犯罪既遂的目标。帮助行为的表现方式各种各样,包括物质帮助与精神帮助。物质帮助是有形的帮助,即物理上的帮助,包括为正犯的实行提供方便或者创造有利条件等。提供犯罪工具、提供被害人行踪信息、事先到犯罪现场踩点、排除犯罪障碍等都是物质的帮助。精神帮助,是无形的帮助,即心理上的帮助。为正犯出主意、提供建议、撑腰打气、站脚助威、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共犯人、窝赃或者销赃以及强化正犯的决意等都是精神帮助。对于仅仅强化正犯犯意或者为正犯撑腰打气的等等,其因果性仅仅止于心理上的因果性。如果帮助犯实施了诸如提供凶器、钥匙,或者排除犯罪障碍或者望风等行为的,则其因果性同时具有物理因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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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共犯体系
第一节 共犯体系的两种类型
一、单一制
二、区分制
第二节 中国共犯体系之归属
一、学理上的纷争
二、本书立场:区分制
第三节 中国区分制的特色
一、单层区分制与双层区分制
二、中国双层区分制的特色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共犯与正犯的区分
第一节 德、日区分标准理论
一、形式客观说
二、实质客观说
三、主观说
四、小结:实质客观论之必然趋向
第二节 区分理论之中国选择
一、区分理论评析及本书立场
二、实行行为说受到的批判及其辩驳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共犯人的分类
第一节 共犯人的分工分类
一、共同正犯
二、间接正犯
三、狭义的共犯
第二节 共犯人的作用分类
一、主犯
二、从犯
三、所谓的“胁从犯”——责任减免事由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共犯的本质
第一节 犯罪共同说
一、完全犯罪共同说及其缺陷
二、部分犯罪共同说及其缺陷
第二节 行为共同说
一、主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与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
二、本书立场:基于客观主义立场的行为共同说
第三节 行为共同说的应用
一、实行过限
二、实行不足
三、共犯与身份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共犯的处罚根据
第六章 共犯的因果性
第七章 共犯的性质
第八章 共犯的要素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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