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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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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北京仲裁.第85辑(2013年第3辑).Vol.85(2013, No.3)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0720
  • 作      者:
    陈福勇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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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北京仲裁(2013年第3辑,第85辑)》以关注、探讨我国仲裁制度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为宗旨,包含国内外法律及仲裁领域专家关于仲裁案件的主要观点及论述,分为“特载”、“专论”、““比较研究”、等专题,其中包括《2012年度中文期刊仲裁研究文献综述》、《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的共识?——2012年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之民事裁定的实证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隋况分析及审判理念探讨》、《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对一裁终局的影响》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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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从重新仲裁制度的核心价值反思现实的运行
  虽然《仲裁法》第6l条并没有对法院何时可以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作出任何原则性的或列举式的规定,我们无从按照文义解释或结构解释的方法,得出结论,但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结合我国对仲裁的基本价值定位,就不难就设置重新仲裁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达成共识。设置重新仲裁制度的目的在于重新仲裁体现司法监督必要性与适度性的统一。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点:
  首先,重新仲裁制度体现了国家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这点在上文已经有比较详细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需要强调的是,一国重新仲裁的制度是反映一国对仲裁业整体支持程度的试金石,比如,在仲裁业有着悠久历史的英国,其1999年仲裁法第68条第2款规定了9种可以引起撤销或者重新仲裁的严重不规范行为,如果仲裁裁决经查实存在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则英国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要求重新仲裁。而根据该条第3款“除非法院认为将争议事项发回仲裁庭重审是不合适的,法院不应行使全部或部分撤销裁决或宣布裁决无效的权力”的规定,则显然法院应首先考虑将争议发回仲裁庭重审。从该条中所包含的诸多严重不规则行为的内容看,很明显英国仲裁法更多的是支持重新仲裁的。而这符合英国扩大英国仲裁业的国际影响的期望,也与英国支持仲裁的理念相符合。英国的这一规定与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条第4款的规定是相近的,该款规定,法院被请求撤销裁决时,如果适当而且当事人一方也要求暂时停止进行撤销程序,则可以在法院确定的一段时间内暂时停止进行,以便给予仲裁庭一个机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或采取仲裁庭认为能够消除请求撤销裁决的理由的其他行动。《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被世界上使用仲裁有着古老历史和拥有符合现代商业活动需要的仲裁机构的国家引用最多的仲裁法,因此,它规定的重新仲裁优先于撤销仲裁裁决适用的制度,是具有普遍性和先进性的。
  其次,重新仲裁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意思的尊重。设立重新仲裁制度是为了给仲裁庭提供纠正自身失误和裁决瑕疵的机会,减少裁决被撤销的可能,维护仲裁的权威性;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真实意思、便于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这点决定了司法机构对仲裁的监督仍应限于程序事项上,而应避免对实体的审查和判断,因为当事人将裁判权赋予仲裁庭而非法院,自愿接受仲裁庭裁决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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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特载
2012年度中文期刊仲裁研究文献综述/陈胜 谢日曦
2012年度关于中国仲裁的英文研究文献综述/张舒
专论
重新仲裁制度运行的实证分析——以北京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的27个案件为样衫张霁爽
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的共识?——2012年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之民事裁定的实证分析/章杰超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新论/黄忠顺
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对一裁终局的影响/胡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隋况分析及审判理念探讨/林文学
比较研究
执行地主管机关审查仲裁庭管辖权的界限——以英国最高法院Dallah v.Pakistan案为视角/陈辉
美国集团仲裁制度研究/马红海
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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