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
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标志。新法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增加了一系列新规定,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与手段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体现了重视程序公正的现代诉讼理念。这些新规定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既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惩治贪污腐败的职能,也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一、新刑诉法侦查程序的修改利于侦查活动
新刑诉法对侦查程序作了重要修改和完善,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了侦查讯问程序
新刑诉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更加明确详细,有利于降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办案风险。虽然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胁迫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在侦查讯问的程序规范上存在一定缺陷。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拘传措施。采取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采取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问。这里对超过12小时的拘传作出了明确的条件要求,不仅要求案情特别重大复杂,而且还应当是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就是说,一般案件不得超过12小时。对于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拘留后送交看守所的时间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在逮捕、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只能在看守所内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看守所进行讯问。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还应当对整个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讯问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以上规定,新刑诉法着重防止侦查讯问过程中发生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的现象,有利于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的同时,赋予了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了对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规定,并根据侦查犯罪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是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补强和保障。
(二)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力
新刑诉法明确将检察机关定为技侦权的适用主体。这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延伸至技侦活动提供了契机。①为了提升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业务能力,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之所以赋予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一方面是基于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的现实需要。职务犯罪嫌疑人在身份上的特殊性以及案件本身具有的隐蔽性,导致常规侦查手段往往无法有效地破获此类案件,有必要借助一定的技术侦查措施。另一方面也符合联合国有关公约的基本要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项规定:“为有效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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