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矿业权人行使着国有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并直接获得了资源的处分收益,这不仅架空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际功能,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损失。在立法层面,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依然处于虚位状态,调整矿产资源物权流转的民事规则仍存在严重的制度缺失和逻辑矛盾。
本书首先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国有属性为逻辑前提,探讨了矿产资源民事和行政的法律关系的产生过程,以及理想状态下矿产资源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应呈现出的体系结构,并论证了产权和权益分配问题是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所调整的核心内容;其次,以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和权益分配制度的基本状态为基础,重点研究了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和权益分配制度所存在的制度缺陷,探讨了制度漏洞所蕴含的一般规律,以及可能造成的不良的制度后果和社会后果的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最后,提出了矿产资源产权和权益分配制度的立法改革建议,并希望从根本上消除制度缺陷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以促进矿产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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