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证据与法庭可接受的证据
证据的本质和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是物证技术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证据的本质就是,在案件调查和审理中,证据满足证明案件情况的内在要求或者内在功能,主要表现在证据经过科学方法论证与案件的发生和经过存在内在联系。证据的本质层面具有自然科学属性,正是这一属性成就了物证技术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指引了物证技术工作的方向,并最终确认证据工作是否有效。证据必须成为法庭可接受的证据,这需要具有专业技术的科学家依据科学原理,使用经检验可靠的技术手段给予科学上的论证。法庭可接受的证据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在自然科学的证明层面上,证据具备了被法庭接受的条件;另一个层面是指法庭接受证据的现实做法。也许被接受的证据从自然科学的证明层面上并没有满足证据自然层面上的要求,也许法庭会接受自然属性上有欠缺的证据用来证明并不可靠的事实,虽然这种现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导致错案的发生,但它仍然是证据被接受的一种主要状态。导致这种状态的发生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证据法律不完善;二是证据技术的发展以及在案件调查与审判的专业人员中证据技术培训不充分。证据法律规定上的欠缺主要表现为立法过程中没有尊重科学的技术规范,立法程序中没有做到将法律规范与证据技术的需要进行完美的结合。证据技术在案件调查和审判的专业人员中的培训几乎没有,很少有侦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充分了解证据技术的广度和深度。这种状态导致这些专业的案件调查和审判人员在遇到证据存在问题情形时显得无所适从,不能作出恰当处置。鉴于这种情况,笔者试图使读者能够在以上问题上有所收益,故本章中要阐述的是从自然科学的属性上论证证据被法庭接受应当具备的条件问题。
证据在国外学术研究中通常分为人证和物证,国内许多专家也有如此分类的学理研究。人证和物证两者的共同特点表现为:证据本身具备可能被用来证明与案件事实重建关联的内容和含义。证据在案件中是不可缺少的部分,是构成案件的基本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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