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和执行-《国防法》中规定的国防职权的统·原则,国家多部法律都对其予以规定。《国防教育法》第30条规定:“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戒严法》第10条规定:“戒严实施机关建立戒严指挥机构,由戒严指挥机构协调执行戒严任务的有关方面的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戒严措施。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在戒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指定的军事机关实施指挥。”《国防动员法》第4条规定:“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③其他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简称《纪律条令》)在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1条就申明了国防职权活动之核心——军队组织活动的“统一原则”:“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纪律条令》关于“统一”的规范表述还有:第29条规定,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第77条规定,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简称《内务条令》)在第一章总则部分也明确提出了“统一原则”要求,其第8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和规范军人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建立正规秩序,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接下来,在《内务条令》的法条中,“统一”的规范表述高频率出现,“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规定”、“统一着装”、“统一颁发”……总计达四十余处。《内务条令》、《纪律条令》是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的重要军事法规,集中体现了我国军队的性质、宗旨、建军原则和优良传统,已经成为我国军队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秩序的基本依据和重要保证。这样重要的两部军事法规对于“统一”的规范表述,是国防职权行使的统一原则在军队组织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以军事活动为核心的国防职权行为应该遵循的统一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和规范保障。
除了《纪律条令》和《内务条令》,其他军事法规、规章等对于国防职权行使的统一原则也都有或多或少的规定。例如,《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第5条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从国家和军队的实际出发,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和统一,保障和促进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第4条规定,军事训练必须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为军队建设服务,保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全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军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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