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评论(第五卷)》:
利率市场化是按揭贷款制度发展的大趋势。通常而言对利率市场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最终的目标上,即通过改革或创设相应的法律制度,使利率水平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核心,并由此建立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管理体系。但是,所不能忽视的是,对于不同市场而言利率市场化具有不同的制度意义,在这次利率市场化改革中,按揭贷款市场作为唯一被保留的行业,正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按揭贷款利率市场化会增加房产市场的风险。就房价上涨的原因来看,按揭贷款由于其特殊的制度特征利率必然低于市场利率从而为房产投机创造了条件,按揭贷款的利率市场化势必意味着利率的上升从而有利于抑制这种投机倾向,相反由于对利率的限制大量资本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入房产市场炒房,不但导致调控的障碍更进一步增加了风险,例如大量企业因此而破产,由此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规则抑制房产市场风险,其中亦包括对按揭贷款市场利率的调整,而要缓解这一问题,只有首先做到银行利率与市场利率的一致或接近,促使资本形成合理流向,即银行利率逐步向市场化发展。①那么为什么这一有利于按揭贷款市场的改革依然会被阻碍呢?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银行自身风险内控制度的不健全。利率作为融资市场的价格其市场化是为了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但其另一层的含义是市场将进一步根据利益驱动方式运转。根据国际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后利率会出现上升,存贷款之间的利差会逐渐缩小而降低银行利润,银行之间的竞争会因此加剧从而引导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在房产价格日益高涨的今天意味着银行涉及房地产市场的融资风险将进一步扩大,这种扩大方式将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资金总量的增加。因为按揭贷款利润空间的扩大必然引发更多的资本流人,未来的损失也将更大;其次,借款人资信水平的下降。日益高涨的房价意味着投资的利润空间,银行在抬高利率获得收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使银行损失的可能性提高;最后,房产市场风险的增加。银行资本的增加将抬高房价从而扩大按揭贷款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但是与西方银行不同的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各种制度十分稚嫩,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凭借其规模优势在国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依靠国家信用作为支撑,长期以来其风险内控机制仍处于较为低端的水平,虽然2010年国际巴塞尔委员会出台了新的《巴塞尔协议三》,但目前我国银行资本监管仍处于较为低端的模式,根本难以承载起对系统性风险自我规避的能力,而这一改革又不仅仅是制度上的,更是一种企业本身的文化。其次,政府监管职能上的偏差。按揭贷款利率市场化虽然是市场的必然趋势,但目前的按揭贷款市场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而这种不充分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市场对政府职能上的依赖。由于对经济的长期干预,很多按揭贷款市场的职能都由政府所承担,各种部门利益上的冲突很难真正获得协调,例如从职能分工上讲,银监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进行监管以控制其风险,而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实施各种货币政策。由于利率属于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目前主要由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利率,银行是法定利率的被动接受者,银监会并不参与对利率的管理。而利率市场化将使银行具有更大的利率决定权,按揭贷款利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银行的风险,乃至贷款者的各类衣物,这就涉及银监会对银行利率风险的管理,当两种职能同时涉及利率监管问题时无疑会产生冲突。最后,市场基本制度的缺失。固然,对利率的管控无法充分地发挥经济效率,对市场的长期发展甚至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因为政府毕竟不是市场的参与者,很难真正地安排市场的一切,但是按揭贷款利率市场化发挥前提同样需要建立在市场的基本制度完善之上,否则市场化所带来的结果很可能是市场发生混乱。以与按揭贷款程序密切相关的征信制度为例,虽然我国机制早在1999年就已开始,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各地区之间情况存在很大差异,因此直到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方才出台,但是征信工作又跟利率密切相关,试想如果银行在不知借款人信用的情况下盲目确定利率,很可能导致大范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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