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护照签发原则及签发
(一)护照签发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内公安机关、外事机关,驻外的外交、领事机关在签发护照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国籍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公民一旦加入了外国籍,就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外国公民若要加人中国国籍,必须首先退出外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该规定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只签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因此,我国的护照只发给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人不能申领我国护照。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必须把中国护照退还给中国的主管机关。如果发现不退还者,中国主管机关有权宣布该护照作废或予以吊销。
2.一人一照原则。中国公民每人只能申领一本护照,不能同时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的护照。因此,当所持用护照污损、毁坏或丢失要求换发或补发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证明,核实无误后才能发给新的护照。根据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公民换发、补发普通护照时,应当宣布原普通护照作废。换发普通护照时,应当将公民原普通护照右上角裁去;原普通护照上有前往国有效入境许可的,可将封底、封面右上角裁去,退还本人。”第22条规定:“公民退出中国国籍的,应当将所持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交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公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证》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应当将所持普通护照交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3.按需申领原则。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颁布之前,我国护照申领实行“不普遍发照原则”,但《护照法》实行之后,在按需申领护照城市中①,当事人只要不在《护照法》第13条所列的消极禁止条件情况下,就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护照。而且《护照法》第7条第2款规定:“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该规定表明,当事人申领护照对年龄不再有所限制。当然,对未满16周岁的当事人申领护照也有特别的限制,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等资料。
4.申请与目的一致原则。在我国,当事人申请护照必须与申请护照目的相一致。因私事出国的人不能申请公务护照、外交护照,公务人员、外交人员出国行使国家赋予的公务、外交事务,当事人也不得申请普通护照,而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公务护照和外交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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