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第三十九辑)》:
二、组建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现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不能满足广州打造国际航运中心的需求
从国际航运仲裁的发展来看,世界航运仲裁发达国家均呈现小诉讼、大仲裁的景象,仲裁在解决航运相关争议上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并且,世界航运东移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新加坡海事仲裁院已经抓住了这个机遇,将自己写入了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的格式合同中。而在中国,海事法院的力量远远大于海事仲裁,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繁多,一方面,这说明随着我国海事大国地位的逐渐确立,解决海事纠纷的需求非常大;另一方面,案件量居高不下,也说明我国海事法律和法院制度还不完善、纠纷解决机制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很重要的一个体现,就是我国海事仲裁目前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优势和作用。
当前广州要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仅仅依靠原有的广州海事法院是远远不够的。从海事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海事仲裁相对于海事诉讼,具有明显的优势:海事仲裁的公断人都是具有丰富经验的海事从业者,仲裁的程序较为灵活和快捷,并且是保密的,在这种情况下,公断人能够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仲裁创造的良好氛围,更加公平和高效地处理纠纷,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并促进仲裁结果的自动履行。
综合性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仅凭自身也不能满足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需求。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南沙已建立了国际仲裁中心,但作为综合性仲裁解决平台,不利于发挥独特的专业优势,专门组建国际航运仲裁院,既与广州打造国际航运中心的城市定位紧密配合,又能旗帜鲜明地为国际航运中心宣传造势。因此,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是凸显航运法律专业服务特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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