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业银行需要注意的问题
债务人财产是债务人对其债权人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是债权人得以公平、有序受偿的重要物质保障。债务人财产的准确把握和有效追收,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债权人能否得到最大化的权利保护和公平受偿。《规定(二)》围绕债务人财产,对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债务人财产保全以及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衍生诉讼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统一了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具有较强的针对陛和操作性。商业银行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积极参与破产程序,行使债权人相关权利。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应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加强对债务人财产以及管理人处理破产程序履职情况的监督。对于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商业银行应及时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等行为,同时,还可以起诉管理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充分利用《规定
(二)赋予的各项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审慎适用贷款提前到期条款,避免债务人提前清偿行为被依法撤销。根据《规定(二)》,如果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仍未到期,或者虽然提前清偿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前已经到期,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并且债务人已经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的,破产管理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提前清偿行为。这一规定使得商业银行提请清收贷款面临被法院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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