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救荒法律制度研究》:
二、匿灾不报与报灾不实
(一)匿灾不报与报灾不实的原因及危害
相比报灾逾限,匿灾不报和报灾不实是灾荒时期更为常见的官员渎职行为。匿灾不报是官员在灾害发生后隐瞒事实,并不向上级奏报;而报灾不实则是受灾之后,虽然报灾,但却夸大或缩小灾情,增减受灾分数。并未发生灾情而捏报灾情严格说来也属于报灾不实。
对于匿灾不报和报灾不实的原因,早在宋代,董煟于其《救荒活民书》中就曾指出,“今之郡县,专促办财赋而讳言灾伤……非不识古人活民之意,顾亦迫于诸司之征催,有所不暇计顾耳。”清代的皇帝对此也有着很清楚的认识,归纳起来,其大致认为有如下一些原因:
第一是影响地方额外收入。康熙帝“曾以地方官匿灾不报之故询之于民”,得到的答案是“民一罹灾朝廷即蠲岁赋,赋一蠲,则火耗无徵,故地方官隐而不报也”。雍正帝也认为“惟恐报灾蠲赋。已身不得火耗羡余。而隐匿不报者有之”。第二是美化地方官的政绩。乾隆帝登基之后,在上谕中分析匿灾之弊时说:
某处歉获,其意只图粉饰,以邀感召和气之名,而不知即此一念欺罔,已为获罪于民,获罪于君,而获罪于天矣……若岁丰可引为巳功,则必岁歉惧为已罪。捏报丰收,不恤民艰使饥冻流亡之惨不得上闻,蠲免赈恤之恩不得下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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