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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物业管理条例注解与配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5251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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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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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第一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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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物业管理条例注解与配套(第3版)》:
  33.物业管理用房是由开发商配置吗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的规定了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羌权处分人转让物业管理房的,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而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委托来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就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无权转让物业管理房的行为涉及到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业主委员会有资格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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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导引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
1.物业管理基本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第三条(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2.如何具体理解物业管理活动实行市场竞争机制所应当
遵循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定义及权利)
3.物业服务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侵害业主权利
4.业主行使知情权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
5.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具体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6.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相关义务的业主,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7.如何分配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
第八条(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8.房管局未考虑小区内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等因素而作出的物管区域划分决定是否有效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方式)
9.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10.首次业主大会应如何召开
第十一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11.业主参加大会有哪些方式
12.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是怎样的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13.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如何召开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14.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15.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16.业主委员会经选举产生但尚未进行登记备案,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17.欠费的业主能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吗
18.欠费业主适合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吗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
19.管理规约对业主是否有拘束力
20.管理规约如何通过与修改
21.业主违反规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22.业主委员会能否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3.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吗
24.如何调整前期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
25.庆贺乔迁新居,也违反了临时管理规约吗
第二十三条(关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说明义务以及承诺遵守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26.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7.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方式
28.是否所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都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内容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29.前期物业管理有哪些内容
30.业主能否拒绝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
31.开发商将一层住宅的窗前绿地归属于购买一层住宅的区分所有人使用的做法是否合法
32.开发商能否公开售卖停车位
第二十八条(共用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二十九条(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的资料)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用房)
33.物业管理用房是由开发商配置吗
34.无权处分人转让物业管理房的,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无效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35.如何确定建设单位的保修期限
36.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哪些
37.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的责任如何界定
……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配套法规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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