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患矛盾的原因分析
医患关系的模式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迁,医患矛盾亦随之而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不管如何变化,最为本质的原因是患者对预期治疗效果的不满意和经济上的过度消耗。下文拟从深层次的间接原因和激烈爆发的直接原因的维度分析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
一、医患矛盾的间接原因——医患矛盾的缘起
(一)整个社会权利意识的日益强烈及主体意识的觉醒
物质是意识的基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国当下主体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有其深刻的原因。
1.经济条件的改善使民众开始关注自身权利。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使经济获得了极大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大为改善,从改革之初的食不果腹、衣不蔽体到现在的物质产品极为丰富,很多地区早已进入小康社会,甚至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与之相对应的是,民众从权利意识极弱到开始关注自身权利,权利意识觉醒。
2.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护民众的权利。经济条件的改善使老百姓权利意识觉醒,而上层建筑则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社会客观存在予以确认。宪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非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执行不受限制以及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民事权利。法律对权利的弘扬和保护,极大地唤醒了老百姓的权利意识。
3.义务教育政策的贯彻和高等教育的普及使民众有能力更为便捷地接触到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权利的弘扬与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程度相辅相成。如果受到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这样的权利就不会被视为实际权利,只不过是写在纸上的幌子;而如果权利救济的途径过于曲折,当事人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亦不会去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权利救济和权利救济途径的知悉都与社会文化水平息息相关。现代中国白20世纪90年代以来,贯彻施行义务教育,全面放开和普及高等教育。不可否认,教育扩招的同时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但扩招对教育水平的整体提高和促使民众更清晰地认识自身的权利状况,并加强其权利维护是有着极其重要意义的。正因为文化水平的整体提高,使民众凭自身素质能有效地寻求到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二)医患关系的日趋复杂
社会关系的复杂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当经济获得长足发展时,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医患关系也获得巨大的发展。在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经济主要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以医患关系主要是以医生和患者为主体的社会关系,法律对其规范也相对简单。但到了近代以及现代社会,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医患关系也变得史无前例的复杂。医患关系由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简单的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医生和患者、护理人员和患者以及司药人员和患者之间的关系。而因为医学分工的日益精细化,原来的内外科,甚至内外科不分变成了: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预防保健科;内科又分为呼吸、消化、循环或心血管、神经、内分泌、血液等;外科又分为普外、骨外、心胸外科、脑外科、泌尿外科,这使医患关系有了更细致的划分。在我国,因为清末西医东渐,上述几乎每一对医患关系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中医和西医的医患关系。如此复杂的医患关系还有各种基础性的辅助医疗器械和手段的介入,如影像、血液、康复治疗等,使医患关系更趋复杂。
人类社会在近代以前医疗体系和医学均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在近代甚至可以说有了比较完善的医疗体系,医学作为一门分类齐全的科学也已经完全确立起来,但对医务人员行医进行规范的法律形式却又很少,[1]原因是什么呢?作者认为,这与社会的经济结构和发展相关。近代以前的社会是熟人社会,人类基本以农业为主维持生计。农业社会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人口的不流动,生活在周围的人不是族人,就是族人的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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