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缺乏从宪法典与宪法规范、原则与精神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都可称之为“缺宪法思维”。其实,这种“缺宪法思维”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对宪法权威的树立具有潜在的危害。譬如有些立法者进行立法时,只考虑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往往舍弃宪法,无视社会公共利益。有的立法者立法时很少考虑到宪法,例如在《物权法》起草时,如果没有北大教授巩献田的一封质疑违宪信,或许起草者就不会顾及宪法,在一次学术会议上,有参与起草《物权法》的学者就坦言承认思维中根本无宪法这回事,因为在他们的印象中,宪法在我国不过是个摆设。还有学者主张,制定法律“不宜规定‘根据宪法’”。无论这种观点是否正确,但是否意味着立法者可以脱离宪法而自行立法呢?宪法毕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立法者从事立法的唯一依据,至于所制定的法律中要不要写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倒是其次,重要的是立法者必须具有深厚的宪法思维,以宪法思维统领整个立法活动,只有这样,立法者所立之法才可能是合乎宪法原则与价值目的的良法与善法。
多数法官也往往缺乏宪法思维。迄今令人遗憾的是,除宪法以外的法,都进入了法官的视野中并在实际中得到适用,而惟独法律家族中效力至上、地位最高的宪法没有被适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有学者感叹说:这就产生了中外法制史上的一个奇观,中国有一部叫做“宪法”的法律,并规定它在各种法律中效力最高、最具权威,然而它被制定出来竞不是为了诉讼!好的法官应忠实于法律,只服从法律,在法律与正义之间,选择正义,而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所谓忠实于法律,只服从法律,实际上就是忠实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如果法院法官把“宪法”从法律适用中排除出去,就是缺乏宪法思维的表现。其实,无论从宪法典的规定,还是基于法院审判的实际,人民法院适用宪法、解释宪法都不存在任何障碍,关键是是否具有宪法思维,即心中是否有宪法。近几年由最高人民法院自身进行的“司法改革”,也与“缺宪法思维”有关,因为这种改革往往脱离宪法规范而自行其是,宪法第126条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自身无权进行体制或制度性改革,即便需要改革,也是全国人大这一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责。
在法学研究领域,“缺宪法思维”的倾向亦有所体现。部门法研究学者只研究所在的部门法,而基本不涉猎宪法;在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研究中,难见宪法思维与宪法方法的论述。研究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的学者,也基本不涉猎宪法思维与宪法解释的研究,这当然与我国缺失宪法司法制度有密切的联系,但由于法学学者研究中的宪法思维阙如,又大大延缓了宪法可诉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由于宪法自身的实际效力在社会生活中打了折扣,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而言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所以普遍民众对宪法的认知与价值认同程度也较低,从而影响了民众的宪法思维的树立。实际上,公民基本权利侵害事件经常发生,像2006年度发生的孟母堂教育事件、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四类人员从事娱乐业事件、手机短信侮辱县委书记事件、深圳妓女示众事件、养路费征收事件、上海记者请求信息公开事件、云南养犬事件、山西方山县委书记关闭县城网吧引争议事件、死刑犯器官拍卖事件等,都属于宪法事件,但大都没有在宪法层面得以解决,这不能不说是缺宪法思维的表现。因此,只要公民的宪法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公民的宪法意识与宪法思维就不可能提高与养成。而事实证明,只有广大的民众具有了宪法思维,能够自觉运用宪法规范、原则与精神来思考、分析和判断问题,宪法才有力量,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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