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马克思恩格斯法正义观的研究是一个理论性和时代性都很强的问题,需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敏锐的现实观察力。没有艰深的理论积累,很难把握马克思恩格斯学说中法正义观的实质;缺乏现实关怀,研究则缺乏生命力。如何更好地将理论与中国当代实践相结合,对论者将是一个挑战。另外,与本论题研究有关的文献资料历史跨度大,又很零散,资料的收集、审阅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归纳整理将是一项极费时费力的工作,这给研究带来一定困难。
本书所称的马克思恩格斯法正义观仅限于马克思恩格斯两人的正义与法思想,基本不涉及马克思恩格斯之后的自诩或他人称之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法正义观。不过,在解读马克思恩格斯法正义观的理论原意时,也会参照、赞同或批判其他马克思主义(研究)者的观点。在研究方法上,不拘泥于多数论者所采取的文本分析方法,而是将其放入历史长河,追溯该理论形成演变的历史轨迹。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是以古希腊思想家的法正义思想为理论渊源,继承并发展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法正义思考,在对近代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法正义观批判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包括理想、制度和实践“三位一体”的以“唯物”为基础、以“发展”为核心的辩证的法正义观。历史的考察表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出现过许多不同的法正义观,但唯物辩证法认为,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终归要取代旧事物,这是由新事物的本质特点及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笔者认为,其中新事物取代旧事物的发展趋势就是一个接近正义的历史和逻辑进程,只有顺应新事物取代旧事物发展规律的行为选择和制度设计才有助于正义的实现。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在当代仍有着无限的生机和活力。中国法学不能只跟在西方自由主义法学的后面亦步亦趋,只有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法正义观的基础上,结合当代中国实际进行理论创新,方能对世界法学作出自己的贡献。
基于上述思考,本书拟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导论研究意义及研究现状分析。
第一章马克思恩格斯法正义观形成的社会基础。包括经济基础、阶级基础及其思想理论资源。重点放在第三部分,论述马克思恩格斯与古人之问的理论联系,具体从两个方面展开:
马克思恩格斯法正义观的理论源头。主要讨论前希腊、古希腊以及希腊化时期人们的法正义观念,特别是柏拉图的法正义理论和公有制理论通过后来空想社会主义的改造对马克思的间接影响,伊壁鸠鲁的自我意识观念和契约正义论对马克思的直接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法正义观的思想先导。对16世纪至19世纪300年间早期、中期以及后期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法正义思考进行梳理。19世纪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最早提出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有规律可循的,是不断前进的进步过程。社会发展到理想社会制度是合理的,是符合客观规律的。资本主义必将被更理想的社会制度所代替,这个理想社会可能是“实业制度”、“和谐制度”,或者是“劳动公社联合体”。圣西门曾经天才地预见到,历史不是偶然事件的联系和堆积,而是有规律的现象。每一个衰老的和行将灭亡的社会制度都为下一个新制度的产生准备了条件,每一个新制度的产生又都是以往历史的延续和必然的结果。这代表了空想社会主义者在正义与法关系问题上的主要观点,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从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吸取的主要营养。
第二章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观。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实现社会正义。与以往的社会主义者相同,他们也认为现实社会出现了极端的不正义,造成社会不正义的根源就在于经济领域的私有制和政治领域的阶级对立。但与以往的社会主义者不同,他们第一次把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建立在科学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于无产阶级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共产主义制度。
第三章马克思恩格斯正义视野下的法律观。主要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在对法与法律的含义加以区别的基础上提出的法起源观、法本质观、法价值观和法发展观。
第四章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正义与法关系的认识。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唯物史观的真理性发现,创造性地提出了辩证的“正义与法”观,超越了西方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两大学派的正义与法之争,科学解决了正义与法的关系问题。
第五章正义与法的具体关联:以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及实施为例。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