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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马克思的权利思想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141602
  • 作      者:
    林雪梅著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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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雪梅,女,1973年出生,重庆人,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长期从事物权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主要担任本科生的《民法总论》、《物权法》课程,研究生的《物权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等课程;近三年在《中国行政管理》、《管理世界》、《社会科学战线》、《现代法学》等权威性CSSCI期刊发表论文数篇,主持省部级课题两项,主研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省部级课题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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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马克思的权利思想》旨在“追寻马克思的足迹,以探寻权利的真义”,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马克思的权利思想》采取了“三位一体”的解释维度: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维度、马克思本人的思想维度与我们的时代维度。这三个维度主要涉及三个核心问题:“马克思权利思想怎样产生”、“马克思权利思想是什么”、“马克思权利思想如何中国化”。通过对以上核心问题的阐释,《马克思的权利思想》认为:马克思权利思想的总体特征是贯穿了一种“权利的否定性视角”,即不是以“权利是什么”问题为中心,而是以“权利不是什么”问题为中心来思考权利的基本问题;在权利本原问题上,马克思坚持权利是人赋的而非天赋;在权利的内涵问题上。马克思坚持权利的内涵是自由而非具体的利益;在权利的运行问题上,马克思的视角对那些混淆了权利的应然性与实然性关系的论点是否定的,实际上,对权利的追求是一个不断从现实走向理想、从实然走向应然的历史过程。在马克思权利思想的中国化问题上,《马克思的权利思想》构建一种从“否定性”批判走向“平衡性”建构的“新权利思维方式”,并以这样的“平衡权利观”统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利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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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马克思的权利思想》:
  在马克思的视野中,体现为贫苦民众的习惯权利则上升为“人类法”,从而认为它体现了人类自由的本性,而贵族阶级的习惯权利只是“动物法”,扼杀了人类的自由。马克思认为,“动物法”产生的社会基础乃是“那时人类史还是自然史的一部分”,“人类就像分裂成许多不同的动物群,决定他们之间的关系的不是平等,而是法律所固定的不平等”。在世界史尚未有自由的时候,盛行着“动物法”,例如封建时代的等级制是没有自由的制度,其“法”就必然是不自由的体现,是“动物的法”。在那里,“人”既不存在自由之本身,也不可能具有自由地实现自身的可能,在“封建制度就其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是精神的动物世界,是被分裂的人类世界”,“人类简直是按抽屉来分类的,那里伟大圣者(即神圣的人类)的高贵的、可以自由转化的成员被割裂、拆散和隔绝,因此,在这样的国家里我们也发现动物崇拜,即原始的动物宗教”。马克思认为贵族阶级的习惯权利就如同动物界的法则一样。贵族的秘密就是动物学,等级制度的生成历史就是人与人之间分裂的历史,这种情况“不仅建立在社会内部的分离这一主导规律上,而且还使人同自己的普遍本质分离,把人变成直接与其规定性相一致的动物。中世纪是人类史上的动物时期,是人类动物学”。
  这也就意味着,在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占统治地位的环境下,人们只是犹如动物界中的低等级的诸多动物对于那个动物之王一样,尘世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就成为这种二分的世界结构。而马克思从价值取向上否定了分裂的人类世界的“动物法”,公开诉求“人类法”。马克思明白,在受到贵族阶级所操纵的莱茵省议会里,企图以立法的方式将贫苦阶级拣枯枝这一习惯权利予以否定和剥夺,完全扼杀贫苦阶级自然生成的本能权利要求。马克思说:“这种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的做法真是最巧妙最干脆不过了。”
  如果立法只是实现狭隘的私人利益,将穷人基于本能需要的习惯权利转换成富人的特定权利,这样的立法行为就是本质上非人性的法、错误的法。很显然,莱茵省的立法是企图将贫民阶级基于自己的习惯权利而去行动的行为界定为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加以惩处,这是对“何为合法,何为犯罪”的完全错误和颠倒的认识。
  莱茵省的立法者显然只是替权贵阶级立法而置贫民阶级的底线需要而不顾:这就是那些并非为了尊重人而制定的法律的直接结果。而这种不尊重人的法律是特权阶级所坚持的“动物法”,是与人类自由本性相互矛盾的所谓“习惯法”,其本性乃是恶的。马克思指出“习惯权利”是一切国家的穷人所固有的,而穷人所生成的习惯权利是自然的,是“人类法”所应具有的价值面向。而贵族的习惯权利作为特权者的习惯,是与人类自由本性的法相抵触的,是“已丧失其现实性,并已变成纯粹野蛮的假面具”。我们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是运用“底线权利”并从“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出发来论证贫苦阶级习惯权利的合理性的。
  应该说,马克思将这种“人类法”确认为体现人类自由本性的“法”,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在于他抬高了人的地位,注重人之为人的崇高尊严和价值。同时,通过论述“人类法”的精神特质与现实的可能性,也就最终为贫民阶级的习惯权利的伸张与获得法律的确认,指明了清晰的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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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权利研究的时代召唤:回归原典,探寻权利真义

第一章 权利的概念谱系与马克思的方向
一、权利的语词
(一)西文世界的权利语词
(二)古代中文世界的权利语词
(三)近代中文世界的权利语词
(四)改革开放以来中文世界的权利语词
二、谱系论视角下的权利概念
(一)权利概念的概念论谱系
(二)权利概念的形态论谱系
(三)权利概念的本质论谱系
小结

第二章 马克思权利思想的渊源和萌发
一、正义与自然:西方权利观念生成的最初形态
二、理性与意志: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权利思想
(一)康德的权利思想
(二)黑格尔的权利思想
三、自我意识与定在自由:马克思对德国古典权利思想的改写
四、《莱茵报》时期的权利思想
(一)作为法律的第一原理的自由
(二)人类法与动物法的冲突
小结

第三章 马克思权利思想的市民社会转向
一、权利的形而上学批判:基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分析
(一)作为政治国家和权利之基础的市民社会
(二)私人利益与立法权:人之二重化的批判
(三)自由主义权利观的初步批判
二、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的权利观
(一)对专制主义的批判:“1843年通信”三封
(二)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论犹太人问题》与权利二重化的批判
三、权利问题的哲学人类学根基
(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所理解的“人”
(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所理解的“人类解放”
小结

第四章 马克思权利思想的批判性确立
第五章 马克思权利思想的总体架构
第六章 马克思权利思想的中国适用

结语:马克思权利思想的法学意蕴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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