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对于汤某的月平均工资是双方争论的焦点,汤某认为其工资为4500元,其提供了本人工资对账单及个人所得税证明,原告对此予以认可。结合原告提交的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明细表的缴费基数与汤某实际工资存在差异,且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汤某的休假情况,故法院认为汤某的月平均工资应以实际发放为准,即4500元。因此,法院判决,原告应以月工资4500元的标准支付汤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500元/月x21个月:94500元;四级伤残津贴每月数额为4500元x75%=33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700元。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2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本人工资75%的伤残津贴等。本案中,汤某的本人工资应为每月4500元,且公司为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公司应当以此工资标准支付汤某四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38条;《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4级;《劳动法》第29条
第三十六条 【五、六级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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