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具体内容上看,罗尔斯的“再分配国家”与诺齐克的“最小国家”的主要的分歧集中在合法财产的来源、社会财富的分配原则以及社会最优分配方式的差异上。首先,在他们不同的财产权利观上,可以折射出国家在财产分配中应当起的作用。罗尔斯认为,国家在财产的分配中应当本着“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的原则,国家对于不平等的存在必须用再分配的方式加以平衡,所以在经济领域中,要求国家承担更多的职能,而诺齐克的财产规则指出只要一个人的财产,来路正当,转让正当,国家就不应该干预,除非是存在不平等的分配,由此可以看出,诺齐克认为国家在财产分配时不应该过大干预。其次,罗尔斯和诺齐克在社会财富的分配原则上,也体现了国家应当具有多大的职能。由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就是社会财富的分配原则,而其差别原则正是用来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社会财富分配中平等自由权利,国家作为调节的主体,在财富分配领域中,就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诺齐克尽管认为国家在政治上要保障所有人享有尽量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这种保障要优先于社会福利与效率的考虑,但是国家在满足了这样一系列功能以后并不能拥有按某种理想分配模式致力于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的功能,否则,就将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即,他反对将国家的功能过大到分配领域,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他以权力理论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相对立。他们二人的对立是在经济分配领域中强调自由与强调平等的对立,是一种经济自由与经济平等的对立,这样的对立折射出国家在经济领域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最后,罗尔斯和诺齐克采用不同的社会最优分配方式,支持他们各自不同的国家观,从而论述了国家应当具有什么样的职能。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为模式化的原则,即根据某些“自然维度”来评价分配方式,如按照人们的道德进行分配、按照需要进行分配、按照社会有用性进行分配或这些要素的综合。罗尔斯所采用的这样的分配方式,必然要求国家更多的介入,只有国家可以作为分配的主体来进行这样分配,这势必就扩大了国家的职能,因此可以说,罗尔斯所采用的模式化的最优分配方式,就是要求国家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应当承担更大的职能。而诺齐克采用了非模式化的社会最优分配方式,持有正义的权利原则就是一种“非模式化原则”。“一种实际上由权利原则的活动造成的分配,对任何模式都是无目的地随机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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