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感知世界的描述必须遵守规则,这一点在传统和现代并无二致。对于我们何以能够陈述可见物的问题,康德和早期维特根斯坦都提出了规则的问题。在康德那里,图形为概念提供了一条使其能够运用于直观感性内容的中介。在对图形的进一步说明中,康德将概念的图形说成是一条规则,一条先天的规则,它架起了由可见走向可陈述之间的一个纯粹的先天的桥梁。我们之所以能够说某一事物是某一概念的事物,正是根据这一规则。这也适用于人其他的直观实践行为,“狗的概念意味着一条规则,我们的想象力可以根据这条规则普遍地描画一个四足动物的形象”。而在早期维特根斯坦那里,当我们用语言描述事物时,我们是要遵守逻辑规则的。所以,问题不在于是否遵守规则,而在于规则的性质。康德和早期的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规则都是具有先天性质的规则,而在后期维特根斯坦这里是后天生活实践的产物。这显示出康德的先验路线和早期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原子主义立场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生活实践哲学的根本分野。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对规则性质的说明离不开我们语言的实践活动。言语活动中,规则刻画了词语和句子的用法,从而也决定了它们的意义。维特根斯坦对于什么是规则有一个广义的解释,他把图表和知识性解释等都成为规则。但是规则并非是一套十全十美的可以明确地加以说明的东西,是传统意义上而言的明确性质。要更好地理解和解释规则的性质,我们就必须进一步观察规则是如何被创立和执行的。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规则的创立和执行都既不是一种先天的能力发挥,也不是一种主观私人的发明和活动,而是都必须通过我们共同的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来说明的事情。诚如语言就是一种社会制度,一种社会习俗,我们可以说规则的创立是人们在共同的生活中一种无意识的集体活动的结果,人们在规则上的一致,不是有意识地共同协商而导致的意见上的一致,而是行动上的一致,最终说来是生活形式上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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