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几年里,分析哲学家之间出现了一股致力于认真思考马克思的蓬勃之势。自1971年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一书出版之日起,致力于正义问题的认真思考的人也是与日俱增。这两股清新的发展应在相互渗透的批判中达致交融。虽然近期的理论卓识(Sohistication)提高了避开马克思的某些最为基本的批判的可能性,但马克思的激进批判对所有的正义理论依然是一个挑战。
本书有着双重的目的:重构和评价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思考的丰富的复杂性,并以重构的立场运用于当代关于正义的最佳思考上。由于对马克思立场的准确评价将部分地依赖于反对对立观点的有效性的评价上,因而这两项任务并不是互不相关的。
书名的简洁是一个优点,但却易于误导。我所指的马克思关于正义的观点,不仅仅是指他对分配正义的处理(它被相当狭隘地理解为对物质产品的公正分配),和他对刑事正义的简短而又富有挑战性的评论(就后者来说,它包括正义的惩罚观念);而且还指可能被称作市民正义和政治正义的东西。如果依据“权利”这样的术语来框定的话,那这一主题的广度或许能够得到最好的理解。着手我们的重构工作时,必须对不同的权利概念作出足够的阐述。但是现在,我们仅需要指出马克思不仅批判了财富分享的权利,而且批判了整个政治参与的一系列权利,以及各种市民权利,诸如免受任意逮捕和关押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和宗教自由权等。
法权观念在社会理论中究竟起什么样的作用?如果我们在研究马克思的著作时,始终清晰地将这个问题摆在面前的话,那么就能够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关于正义概念以及上述各种权利概念——我今后将称之为法权观念——的创见和力量。接下来的两大区分将证明是富有成效的。
首先,我们可能要区分法权概念的解释性运用和批判性运用。一种社会理论如果运用权利概念或者正义概念去描述和解释社会制度,或它们在时间中的发展,那它就是在解释性地运用法权观念。当法权观念充当评判社会制度或这些制度所塑造的行为标准、原则时,那它在社会理论中的作用就是批判性的。法权观念的批判性使用通常会有这样的规范性意味(normativeimport):认为某种制度是不正义的或是侵犯了人的权利的谴责可能被用于激起我们起来改革或推翻那些社会制度。
第二,相对于一个既定的社会,我们可以将法权概念区分为内在的和外在的。内在的法权概念至少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在基本的制度结构上,以及在该社会成员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上。因此,当我们考察一个特定社会的法权批判时,我们可能要问,这些批判所使用的法权概念是否是内在于这个社会之中。同样,用于解释既定社会中的制度现象的法权概念可能恰恰是编纂在这个社会中的法律或者宪法的观念,以及塑造这个社会的成员的正义感的观念,或者是从其他地方引进的观念。一旦这一区分得到认可,我们可能就不再认为,一套社会制度的恰当评价和解释要由这些制度内的人所使用的法权概念来架构,即如后弗洛伊德学派的心理学家所认为的那样,一个人对他自己行为的理由的证言是无懈可击的。
正如我在后面将要论述的,马克思关于法权概念的观点的引人之处在于他认为这些观念在他的社会理论中并没有发挥法权观念所发挥的作用,因此,我的策略是间接地接近这个主题。在第一章中,我解释了黑格尔政治哲学的一些原理,它们对马克思的思想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并且为他第一次系统的社会批判提供了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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