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当前打击和治理
有组织犯罪的实践、问题与反思
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会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变化。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各种涉黑犯罪组织被彻底地摧毁,封建帮会荡然无存。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境外犯罪组织的渗透和中国政治、经济与文化条件的变化,团伙犯罪开始大量出现,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急剧增多,一些犯罪组织开始向黑社会性质组织乃至更高阶段的黑社会组织发展演变。为了有力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发展,中国开展了一系列全国性和地方性打击黑恶势力、治理有组织犯罪的执法行动。虽然这一系列的“严打”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但是由于对有组织犯罪整体及发展过程认识的先天缺陷,打击和治理有组织犯罪也面临着众多观念、立法与司法的问题,大有陷入“打黑”的困境之虞,亟须在理论和实践上寻找消解矛盾、突破困境的路径。
第一节 中国当前“打黑除恶”
的司法实践与刑事政策
一、中国当前“打黑除恶”的司法实践概览
白20世纪80年代有组织犯罪开始在中国大陆滋生并发展以来,中国即对该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给予了高度关注,对其进行严厉打击贯穿始终。概括30年来的打击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国主要采取“严打”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两种形式来治理有组织犯罪行为。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在1997年修订刑法后才在刑法典中予以设置,因此在此之前中国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主要依靠“严打”活动进行。虽然自1983年起的每次“严打”的目的都不相同,但事实上每次实施的“严打”活动都将犯罪组织实施的刑事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之一。直到1997年之后,基于刑事法律对有组织犯罪规定的日渐完备,才有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专项斗争。
中国的第一次“严打”开始于1983年,结束于1987年。在这一时期,中国境内的黑恶势力的主要形式还只是犯罪团伙,因而1983年“严打”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强奸、盗窃、流氓等犯罪团伙”。狭义的犯罪团伙在法律上还只能属于一般共同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特殊形态,虽然每次参加犯罪的成员并不固定,但其犯罪已经具有连续性和多样性,同时犯罪活动多有简单的计划和分工。从这次“严打”的情况来看,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全国范围内仍极为罕见,但在各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到团伙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急剧转化趋势。从“严打”的效果来看,第一次“严打”虽然暂时遏制了一些严重刑事犯罪的发生,但是并没有实现预期的长期目标①,未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团伙的活动,使得部分犯罪团伙开始向更高层次的有组织犯罪转变。在第一次“严打”之后,犯罪团伙开始向两种犯罪形态演变:一是一部分向组织化程度更高、成员更为固定、分工更为明确的集团犯罪演变,出现了一大批职业性从事盗窃、抢劫、毒品、走私等犯罪活动的专业犯罪集团;二是一部分犯罪团伙发展成为地方流氓恶势力而横行乡里。地方流氓恶势力带有自发性、纠合性和区域性的特征,主要以暴力犯罪为手段,大肆攫取各种社会资源,已经满足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些基本条件。基于此种认识,中央政法委员会在1990年就明确指出:“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日趋严重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犯罪团伙急剧增多,并且日益向黑社会组织演化,这也是刑事犯罪危害升级的一个直接原因。”
针对第一次“严打”出现的现实问题,在1996年开始的第二次“严打”活动中,即明确“严打”的主要任务之一便是“坚决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②。本次“严打”虽然仍将有组织犯罪称为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但是有组织犯罪已从本质上转变为犯罪集团的形式,结构比较紧密,人员较为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犯罪活动有预谋、有计划、有分工。1996年的“严打”效果并不明显③,“严打”的矛头更多的是针对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流氓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等各种具体的严重刑事犯罪。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进行打击说明中国尚未从整体上深化对有组织犯罪基本特征的认识,没有触及到有组织犯罪的形成根基。在此之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有组织犯罪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持续恶化,有组织犯罪向更高级阶段发展的势头也愈加明显。
在第二次“严打”之后,中国在立法上正式明文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伴随着该罪名的确立,中国转变了主要依托“严打”的形式打击涉黑团伙犯罪的刑事战略,转向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方式有针对性地集中打击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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