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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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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举证责任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09222
  • 作      者:
    宁松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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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宁松,男,1972年4月出生,湖南省攸县人,湘潭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法学博士毕业,现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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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诉讼的核心与灵魂在于证据,而证据之关键又在于举证责任之分配。在司法证明的各个构成环节中,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为整个刑事诉讼证明体系的中心环节。刑事诉讼是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综合运用的过程,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如何才能够落到实处,关键在于刑事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只有通过刑事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才能够使得案件中的事实得到司法证明,否则刑事实体法将会成为“空中楼阁”一一或者控诉方束手无策导致放纵犯罪,或者错误追诉而违背立法旨意。刑事举证责任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脊梁,它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证明过程,对控辩双方的诉讼利益影响甚大。《刑事举证责任研究/21世纪法学热点系列》以刑事司法证明当中的责任划分为起点,对刑事举证责任的内涵、主体、分配、特殊情形的处置以及我国刑事举证责任现存的问题及其改进思路等内容展开了全面系统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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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他们所实施的具体诉讼行为不同,都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是他们都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作证、鉴定、翻译等诉讼行为尽管具有不同的外观,但是这些诉讼行为却有共同的特性,都可以归纳概括为他们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出的“说明”,“说明”是他们所有诉讼行为的共同特征。所以说明责任的承担主体就是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见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只有他们才可以成为刑事证明当中说明责任的承担主体。
  3.说明责任的内容
  说明责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说明责任包括两层内涵。第一层是说明行为责任,即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人、见证人等应当对其主张、知晓或转述的事实作出确切说明,这种行为责任基于以义务为核心内容的强行性法律规范而产生,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依法履行,法律并未给主体留下任何自行处置的余地。因此,这种行为责任不为其他诉讼参与人主观意志所左右,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责任。第二层是说明过错责任,这种过错责任是由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说明行为而应承担的一种主观过错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源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履行说明行为责任时主观上有过错,因此,与说明行为责任相比照,在本质上是一种主观责任。说明行为责任与说明过错责任有机结合,构成完整的说明责任。”①这种对说明责任内容的归纳无疑具有原创性的意义,由此可以看出说明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双重责任,是由说明行为责任和说明过错责任所构成。与说明过错责任相对称的是说明无过错责任,说明责任不能包括无过错责任,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没有主观上的过错而说明不当或者说明不力,司法机关不能据此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说明责任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基于过错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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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刑事证明中的责任划分
一、刑事证明概述
(一)刑事证明的内涵
(二)刑事证明主体
(三)刑事证明标准
(四)刑事证明对象
(五)刑事证明原则
二、刑事证明中的责任划分:说明责任、举证责任与证明职责(证明责任)
(一)说明责任
(二)举证责任
(三)证明职责(证明责任)
三、三种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一)说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证明职责的联系和区别
(二)举证责任与证明职责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章 刑事举证责任的内涵
一、英美法系关于举证责任内涵的理解
(一)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
(二)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区别
(三)英美法系举证责任内涵的评析
二、大陆法系关于举证责任内涵的理解
(一)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
(二)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的区别
(三)大陆法系举证责任内涵的评析
三、两大法系关于举证责任内涵的综合分析
(一)两大法系举证责任内涵的比较
(二)两大法系存有不同举证责任观的原因分析
(三)两大法系关于举证责任内涵的理解给我们的启示
四、我国对于刑事举证责任内涵的理解
(一)对于举证责任内涵的几种观点
(二)刑事举证责任的内涵——四重含义论
五、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属性与功能
(一)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属性
(二)刑事举证责任的功能

第三章 刑事举证责任的主体
一、刑事举证责任主体的条件
(一)必备条件
(二)非必备条件
二、刑事举证责任主体的划分
(一)完整的举证责任主体
(二)非举证责任主体
(三)限制性举证责任主体

第四章 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二)发现真实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
(四)诉讼效率原则
(五)无罪推定原则
二、控诉方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大陆法系控诉方举证责任的分配
(二)英美法系控诉方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诉方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被追诉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大陆法系被追诉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二)英美法系被追诉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我国被追诉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四)控辩双方举证责任的比较
四、三大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比较
(一)三大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同点
(二)三大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点

第五章 刑事举证责任特殊情形的处置
一、刑事举证责任的倒置
(一)肯定存在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论点
(二)对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质疑
二、刑事举证责任的免除
(一)推定
(二)司法认知
(三)自认
三、刑事举证责任的转移
(一)刑事举证责任转移的概念和特征
(二)刑事举证责任转移的范围

第六章 我国刑事举证责任现存的问题及改进的思路
一、我国刑事举证责任现存的问题
(一)理论上的问题
(二)立法中的问题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二、我国刑事举证责任的改进思路
(一)构建统一的诉讼举证责任概念
(二)正确划分控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在诉讼证明中的责任
(三)明确被告人的提供证据责任及其程序保障机制
(四)改革检察制度以确保控辩平等举证
(五)从犯罪构成等实体法内容出发来研究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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