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概念的机能
(一)行为概念机能
行为概念的机能,又称行为的功能,是指行为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行为具有哪些机能或功能,中外刑法理论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机能:
(1)作为界限要素的机能。在刑法理论中,针对行为概念,往往对其期待着几种机能。其中,最有实质性意义的机能是界限机能,这是因为,刑法往往以“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形式,将不能成为刑罚处罚对象的事项排除在刑法对象之外。这里有两个侧面,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侧面是,以行为这种形式将人们的并没有表现在外部的内心、思想等排除在处罚对象之外。这是将行为求之于“外部性”、“客观性”的结果,同时又是现代刑法的一个根本原则。另外一个侧面是,将并不能归属于人的意思的事项排除在行为之外的机能。比如梦游行为、反射性行为、绝对强制下的行动等,虽然具备了外部性,但由于不能归属于人的意思,因此,将这些举止或行动排除在行为范围之外。
(2)作为基本要素的机能。这意味着行为是所有犯罪的共同基础,是上位概念。限定这个共同项的,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以及有责的所谓修饰语,被附加于它之上,成为犯罪。在这个意义上,所谓行为是犯罪的成立要件的基本要素。即行为是与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有责这样一个刑法评价相关联的对象,因此,根据对这些内容理解的不同,行为发挥着影响规定各个犯罪成立要素的机能。比如,目的行为论者认为“犯罪论是展开了的行为论”,因此,不得不极为重视行为概念的这一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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