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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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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4971999
  • 作      者:
    王兆星著
  • 出 版 社 :
    中国金融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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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兆星,经济学博士,长期从事金融政策研究手口金融监管工作,曾代表中国银行业参加中国力口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谈判。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員!主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直接参与了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与标准制定过程。是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博士研究生导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著有《金融论》《中国金融结构论》《金融市场学》等多部学术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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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被看作是推动全球经济金融重大变革的事件,其划时代的意义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金融监管和金融安全重新得到重视和强化。始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放松金融管制浪潮将被加强监管趋势所取代,金融危机的巨大破坏使人们重新意识到金融安全的弥足珍贵。二是过度金融创新将被抑制,去杠杆化将持续较长时间,经济全球化的速度会显著放缓。危机前,过度的金融创新刺激并掩盖了私人部门和公共财政过高的杠杆率,金融和房地产泡沫破灭后,西方国家的家庭、企业和公共财政都需要较长时间清理其严重受损的资产负债表,全球总需求将被持续压制在较低水平,国际贸易已经结束了危机前两倍于GDP增长率的高速增长时期,全球化的步伐将有所放缓。三是国际经济金融治理框架发生重大调整,新兴市场国家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由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共同参与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取代了作为发达国家俱乐部的七国集团峰会,成为全球经济政策协调的最高合作机制。在金融领域,原来主要由七国集团成员构成的金融稳定论坛也将成员国扩展至全部二十国集团成员,并更名为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制定和监督实施全球金融监管标准、协调各国金融稳定政策、促进和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进行了扩员,目前二十国集团成员均已成为该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在这一系列的国际经济金融治理组织架构调整过程中,新兴市场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提升和加强。
  从2009年开始,中国已经成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正式成员,我本人也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委员,每个季度都要参加一次例会,审议该委员会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和政策,并多次作为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代表出席金融稳定理事会会议。五年下来,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与标准背后的所以然可以说是渐渐清晰起来了。为使我国经济金融界及公众了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来龙去脉、重要进程及趋势,为我国下一步的金融改革提供参考,从2013年年初开始,我着手梳理最近一个时期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背景、基本要素和所面临的挑战,整理成文后陆续发表在《中国金融》杂志上。现将这一系列文章汇集成册,也算对当年问我为什么的读者们有个交代吧。此外,《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探索》还收录了我在2009年至2011年间对国际金融危机反思的几篇相关文章,也算是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些认识和思考。在此,我还想与读者朋友们分享几点我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感受。在后危机时代,国际经济金融环境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模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与世界的联系和相互影响越来越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已经超出了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指导国内改革的应有之义,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改革过程中,除了维护我国重大利益外,我们还需要以全球的视角审视国际金融安全和国内金融安全的关系,梳理两者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找准并动态调整我们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定位。“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也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够了解、熟悉乃至参与到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程中来,我想这也是我国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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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金融危机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趋势是政治、经济、社会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美国和英国设立专司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独立监管机构使得国际社会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但最终的监管改革措施能够取得什么样的效果仍有待观察,其中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仍需我们高度关注。
  第一,如何处理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审慎监管的关系。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审慎监管都是对正规金融体系进行的外部干预,因此无论是设立单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还是在原有监管机构内部设立专司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部门,都会涉及两者的协调配合问题。首先,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管需要在监管目标上进行协调。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审慎监管在有些领域的目标是一致的,如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公司治理,既是审慎监管防范风险的需要,也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将各类行为规范落地的前提条件。但有些领域又存在着利益冲突,处理好利益冲突是两者协调配合的关键所在。从主要国家的监管实践看,加拿大和印度成立了专门的协调委员会调解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英国和美国则赋予了审慎监管当局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否决权。在未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审慎监管职责分开的国家,也要面对如何设置监管目标优先顺序的现实矛盾。其次,金融消费者保护当局与金融审慎监管当局还应建立持续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重大政策的沟通协调机制,高效节约地使用监管资源,降低金融机构负担的监管成本,毕竟这些成本最终会转嫁给金融消费者。
  第二,金融消费者保护仍缺乏全球统一标准。尽管经合组织发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10条高级原则,但这些原则还相当宽泛,很难具体指导各国的监管实践。世界银行制定的39条良好标准虽然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但并没有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可,其权威性不足。国际上也没有权威的国际组织负责各国的政策协调和研究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金融稳定理事会提议由2003年设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国际论坛(Finco一Net)承担起这一职责,但该组织目前仍由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提供秘书处服务,成员国的覆盖范围也非常有限,能否承担起这一重任仍有很大不确定性。从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看,强有力的国际组织,特别是标准制定机构是加快推动相关改革的重要因素,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其相关进展显然比较滞后。
  第三,科学合理、清晰直观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效果评价体系缺失成为制约加大金融消费者保护投入的主要因素。任何改革都要作成本收益分析,只有能够看到金融消费者保护获得的直接显著的成果,各国才能坚定加大投入的决心。世界银行也充分意识到,目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还欠缺对各国消费者保护水平进行评价的理论框架、衡量标准和指标体系,当前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趋势还缺乏长期持续的动力。
  第四,对是否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仍有较大争议。以美国为例,美国虽然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赞同这一模式,在政治领域,民主党支持,共和党反对;在金融领域,财政部支持,美联储反对。在理论界和学界,分歧同样广泛存在。“双峰”监管模式的提出者迈克·泰勒主张,分设金融审慎监管当局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当局。但也有很多学者认为,设立单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不能保证其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比原有的机构做得更好,但会显著加大金融机构负担的监管成本,和不可避免的更大的协调成本,这些成本最终都会由金融消费者承担,反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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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篇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逻辑
资本监管制度变革
首次建立国际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
大而不倒与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
为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设栅栏
影子银行的阳光化
构建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金融稳定之基石:有效公司治理
结构性改革:金融分业混业的中间路线
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

国际金融危机反思篇
金融危机的本质与治本之策
当前金融危机的监管反思
信用与信任是金融安全的基石
从资本监管制度沿革看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强化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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