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模式”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作社是一个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对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既成为农户与金融机构间的中介平台,发挥贷款担保作用,又规范了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反担保,间接实现其融资价值。“平罗模式”之所以投入大量精力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颁证,建立全套制度支持,主要目的就在于实现农村产权直接抵押融资。在试点初期,平罗“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服务中心”也承担着为土地产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的职能,试点金融机构要求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做抵押之外,还需提供其他辅助担保以实现信用增级。随着改革深化、抵押物交易市场逐步完善,“平罗模式”将实现农村土地产权直接抵押融资。
(四)处理法律问题态度不同:规避与突破
《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了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同心模式”绕开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抵押,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反担保的形式,赋予合作社流转土地的权利。“平罗模式”一系列贷款管理办法的核心是直接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产权的载体设定抵押,体现了平罗县对国家赋予的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先行先试权的利用,对现行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所突破。
(五)风险分担机制不同:体内分担与体外分担
该风险主要包括银行信贷风险与农民失地风险。“同心模式”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作社作为担保中介承担着贷款违约风险,将银行的损失风险降至最低。而农户一旦产生贷款违约,合作社只采取转包和出租形式流转土地,当流转收入达到其偿还贷款收入或农户提前归还欠款后,即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保证了农户不会失地,失去的只是一段时间的使用权。“平罗模式”中,政府通过逐年拨付资金,建立了1000万元的风险防范基金,对产权抵押贷款资金本息的实际损失,由风险防范基金与金融机构按80%和20%的比例承担,同时建立抵押物收储兜底机制、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机制以及再次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机制等,以确保金融机构债权得以实现,也考虑了农户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的各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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