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成员最惠国待遇”能够自动降低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盛行所可能导致的地理歧视性,能够在相互交叠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建立一种优惠待遇的自动传递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将区域优惠待遇“诸边化”甚至“多边化”。从政治经济的角度看,“非成员最惠国待遇”机制对谈判实力较弱的小经济体还具另一层吸引力。该条款能够允许小经济体借力于与之缔结区域贸易协定伙伴的谈判能力(Negotiating Clout)获得更大的优惠准入机会。举例说明:在经济体A与C缔结区域贸易协定的情形下,非成员最惠国待遇条款允许A借助C的谈判影响力,从C和B的谈判成果中实现免费搭车。
目前“非成员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有欧自联、日本或美国参与签署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已相当普及,约80%的“北北型”和“南北型”的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包括了该条款(表5.3第4列)。如前文所述,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在考虑是否接受“非成员最惠国待遇条款”时,事实上要进行如下两方面权衡:一方面,区域贸易安排的成员有动力去索取和给予区外贸易伙伴国以最惠国待遇,因为当区内的优惠待遇基于“非成员最惠国待遇”机制延伸至区外的贸易伙伴国时,该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能从中获益。另一方面,受到过多“非成员最惠国待遇”承诺约束的成员将在新的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任何新的区域优惠安排将会基于“非成员最惠国待遇”机制自动适用于区外非成员,新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其他成员将会因此丧失其对区内市场的独占权。受上述两方面因素影响,相对于保留大量限制性贸易政策的经济体而言,拥有自由贸易政策的经济体会更青睐于“非成员最惠国待遇”,因为这些经济体本身并没有多少贸易优先权能保留给与其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区内成员。而拥有限制性贸易政策的经济体因不愿弱化其在贸易协定谈判中的地位,而对通过“非成员最惠国待遇”机制扩大区域优惠待遇条款的适用空间心存犹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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