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的现实国情所致,大部分法律草案都是由该法的执行部门负责起草,或者牵头起草,从而形成了执法者主导法律起草的现状。在立法资源短缺,特别是人才和信息资源短缺的情况下,这一模式可以有效地缓解立法压力。事实上,部门利益立法谋私现象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发展过程中的现象。自己制定的法律,总会维护或体现自己的利益,类似于自己作自己的法官,自己给自己定规则,当然会尽量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减少和免除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任何部门主体,只要允许它给自己立法,它就必定会想方设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中国相当一部分法律表面上是由人大制定和通过,而实质上却体现了部门和行业利益,这样的法律并非公正的载体。多年的立法实践表明,这种立法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难以跳出部门利益的小圈子,难以克服部门保护主义的局限。
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危害是严重的,它有损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和权威,使得法律不再是公共利益的守护神,而成为部门权力利益无限扩张的工具。部门权力不受制约与监督,必然为腐败提供赖以滋生的土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纯洁性,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部门之间争权、争利,无法形成管理的合力,市场被人为地肢解,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部门起草法案的缺陷还体现在,由于相关执法部门的利益难以摆平,在执法权的分配问题上十分模糊,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由于相关执法部门争权不让、意见分歧、难以协调,致使这些法律在起草论证阶段就陷入僵局,难以出台,贻误了立法的时机,从而降低了立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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