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一定的法律观念同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关联性:一定的法律观念同一定的法律知识相结合。法律观念以法律知识为基础,法律知识为塑造法律观念奠定前提。
1.法律观念以法律知识为基础,法律知识为塑造法律观念奠定前提。
一定的法律观念同一定的法律知识相结合,法律观念的培养离不开法律知识。在开始“一五”、“二五”普法的时候,我们强调要树立公民的法律观念。尤其在法学界,不太提倡对公民进行过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说连专家都懂不了那么多,何况普通公民?普通公民用不着懂那么多,也学不了那么多,连专家都对这些问题搞不清,你要让百姓懂?我们当时也是这个看法,强调主要树立公民的法律观念,比如说你有了什么问题,可以去找律师,可以去找法院,有律师这种职业来为你做专门的服务。但后来我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反思,我发现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法律观念的培养不是凭空而来的,你光叫公民树立法律观念,树立什么样的法律观念?这个观念从何而来呀?所以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翻翻我主编的法律硕士教材《法理学》的前言部分,我专门写了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的关系,一定的观念是建立在一定的知识基础上的。你如果缺乏对一定知识的了解,你这个观念也是空的,也不牢固。我们光知道树立法律观念,不知道是什么样的法律观念,法律观念是非常具体的,在不同的行当,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案子里面表现的是不一样的。比如我们强调公正意识,但怎么做到公正,是有具体所指的。比如说在案件判决中,刑事有刑事的公正,民事有民事的公正,怎么样才能做到公正?相似的案子如果判决不同,我们怎么来判断?同样是两个受虐杀人案犯,在上海浦东区法院就给判了14年,在包头法院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5年缓刑,你说哪个是公正的?浦东法院是公正的还是包头法院是公正的?我们无法做出判断,这是我们中国司法现在面临的最尴尬的局面。当我们面对两个相近、相似或者类似的案件而法院做出不同的终审判决时,我们无法说其中哪个判的是对的哪个是不对的,我们无法做判断,因为我们没有标准。你当然可以有你自己的认识,每个人都可以做判断,但你的判断没有法律意义,我经常讲这个话。今年北京理工大学召开了一个“影响性案件”的学术讨论会,我谈了这个观点,一位媒体的评论人说他听了我的这个话后感到很悲观,说刘教授认为我们这些(媒体)人(对案件)的议论都没有意义,我们都是在做无用之功。后来我强调,你要准确理解我的这句话,我的话是“没有法律意义”,是指的你不能改变判决的结论,除非经过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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