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朱某被叫来接受讯问。经过政策教育,朱某开始交代问题:我和王某关系密切,一起经商赚钱,王某没有把胡某送给我的现金交给我……说到这里,讯问人员立即训斥:“你真是不老实,铁证如山,还说没有交给你。我要你交代受贿的问题,乱七八糟不要说了。”朱某只得把话打住,僵在那里。讯问人员继续发问,朱某又开始交代,刚说了前面同样的几句话正要继续往下说,讯问人员又以同样的话语打断朱某的交代。这样反复五次之后,无论讯问人员怎么发问,朱某均缄口不语。连续两天,朱某都以不作声对付讯问。无奈之下,讯问人员只得又对王某进行讯问,王某详细交代了事情经过:朱某和王某一起经商,不久前分利润时,朱某多分了钱,本应还给王某,所以就让王某把胡某送来的钱相抵,王某也确实没有把胡某送来的钱给朱某。之后再对朱某进行讯问时,这一细节吻合。在本案的讯问过程中,由于讯问人员先人为主,使讯问一度陷入僵局,并在讯问人员和被讯问人之间形成一种对立情绪。如果讯问人员后来不转变讯问思路,本案的讯问恐难以获得好的结果。
再比如某地发生的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案件的侦查:2007年1月23日17时,某村村民唐某林到刑警大队报案,称其兄唐某顺在本村村南平地被丁某(女)砍伤。侦查终结时认定,丁某与被害人唐某顺素有暖昧关系。当日,同村的李某给唐某顺介绍对象,丁某得知后非常气愤。17时许,丁某见唐某顺到村南耕地处去牵马,便手持斧头尾随其后,在村南的耕地里将唐头部砍伤。后丁某用刀割自己颈部及手腕企图自杀,未果。但是,由于该案认定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检察机关对嫌疑人丁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例如,该案已有证据可以证明唐某顺受伤当时,唐、丁两人在一起,丁知道唐头部受伤,唐也知道丁持刀自杀,丁有作案时间和条件,但当时唐处于酒醉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失控的可能情况发生,丁某亦存在误伤的可能。办案单位在案发当时询问唐某顺后,即根据唐某顺的陈述推断,是丁某在得知唐某顺请媒人吃饭而为情所困行凶杀人,这种分析忽视了人在酒醉状态下是否能准确记得案发当时的经过情况。在先人为主办案思维方式的影响下,侦查人员只单一去寻找能证明丁某故意杀人的证据,而放松了激情、误伤可能证据的搜集,致使该案明显存在犯意(是杀人还是伤害,是故意还是过失等)不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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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