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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建设工程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6207
  • 作      者:
    王振民,吴革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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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该参照,从而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提高裁判结果的公信度。
    司法审判
    政策
    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的工作方针、工作重点及一个时期的审判工作方向,是国家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领导讲话
    答记者问
    权威解读相关法律政策
    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重要审判工作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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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建设工程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收录的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在法律适用中大多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多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通过对既有判例的研究,则可引导类似的案件同案同判。在编排上,本书编写组整理罗列了这些案例的法律适用要点、核心适用的法条以及简要评析。在个案体例上遵循以下原则:
    (1)案件编号。对每一个案件,均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中的三级案由编号,有四级案由的,将四级案由在括号中注明。如“劳动合同纠纷——指导001号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即三级案由“劳动合同纠纷”的第001号指导案例,其涉及的四级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裁判规则。整理出个案在法律适用中的核心原则,该指导性原则可以在类案中参照适用。
    (3)基本案情和审理结果。此为个案的核心部分,详细记录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信息、法院的观点、对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判断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
    (4)法律适用。包括法律链接及简要评析。罗列了判案依据的法条内容并作简要评析。如果判案当时使用的法律?后有更新,或者颁布了新法的,也一并列出。
    除指导案例外,司法解释、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审判依据,在司法领域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审判政策以各种司法文件的形式存在,除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讲话、正式的请示答复(未用“法释”文号)、非正式的庭复函、业务庭的庭务会议纪要与审判长会议纪要外,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有各种会议纪要、通知、意见、规范、规程、调研报告等。这些审判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作用极大,但广大律师及其他读者了解此种信息极为不便,因此,本书的另一大特色就是收录了大量的审判依据,分类集结了上述审判政策,为办案人员提供较为全面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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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肖放时答辩称:(1)其承揽的潇湘广场土石方工程是从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原承包的工程中分割出来的一部分,因永州建委拖欠工程款,其与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共同起诉,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合并审理、分别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被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交了全部的证据,上诉人永州建委认为翠竹路工程、通化街公厕工程与其无关,放弃质证权利,一审程序合法。(3)被上诉人是根据永州市的招商引资政策进入永州的,当时的政策是只要有一定的资金,具有施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到永州搞施工和开发,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完全符合质量标准,通过了竣工验收,双方已进行了结算,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合法有效。(4)一审法院确定的工程款数额适当,上诉人认为显失公平没有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建公司答辩称:陕建公司与肖放时为共同原告起诉永州建委,诉讼标的已达3600万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经合并审理后分别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9条和第53条的规定。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并未提出被上诉人转包工程的主张和证据,一审程序合法。陕建一公司是陕建公司的内部机构,受陕建公司的授权,与永州建委签订施工合同,法律后果由陕建公司承担,合同合法有效。陕建公司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二级资质,潇湘广场虽然在规划上属于市政工程,但是合同的实际内容是挖运土石方工程,并不需要特别的资质,永州建委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对此清楚。被上诉人通过永州市政府的招商进入永州施工,在合同签订之前,永州建委对被上诉人作了充分的了解和考察,现在的工程完全符合质量标准,通过了上诉人的验收,属于合格工程。被上诉人承包潇湘广场工程后分包的部分工程只是整体工程的一部分,目的是加快施工进度,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同一栋楼内办公,被上诉人索要工程款时,多次提出分包工程的情况,上诉人从未提出过异议。原审认定的工程款数额依据的审计结论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取费的标准是1995年《湖南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和《永州市九八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决算取费标准》,上诉人主张显失公平,没有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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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指导案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与合同效力的认定
——永州市建设委员会诉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肖放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建筑工程公司的分公司应当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损害国家和社含利益的情形下,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
——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兴田健康产业(合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显失公平原则适用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其适用具有两个要件:在主观上,获利一方具有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受损一方无经验的故意;在客观上,其行为导致了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
如何处理项目转让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混同纠纷
——大连新中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天成大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有关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永跃恒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诉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力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尝额的计算方法
同一性质的合同在一个案件中的不同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新疆通宝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在合同履行阶段,双方以实际履行变更了原来的合同内容,且该变更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则这种变更后的新合同关系成立。当原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在实际履行中大量增加时,仍要求施工方按原合同规定的时间交工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对建设方不予保护
——江苏省张家港市长江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江苏省张家港市港务局诉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局第四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

下篇 审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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