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朱伯亮兄弟等《批田人祠契》立契时间,一定是在元顺帝至元年间,是可以肯定的。史载,元顺帝至元年号总共行用了六年,《批田人祠契》立契时间书“至元十年”是讹误,这是毫无疑义的。
朱熹生于福建尤溪,祖籍徽州婺源,系婺源松岩里(今为婺源县紫阳镇)茶院朱氏宗族始祖朱瓌的九世孙。据朱伯亮兄弟等《批田人祠契》和《契尾》记载,徽州路婺源州长田朱伯亮兄弟与“先贤朱文公同出一源”。换句话说,他们都是婺源松岩里茶院朱氏宗族的后裔。元顺帝至元年间,朱伯亮兄弟等将“众存祖坟山地一片”——包括“柴荼山二亩二角,茶山三角,荒草地一亩,下早田一角三十步”——作为祭产,转让给朱文公庙宅管业。其目的是:“庶几祖坟得以岁时拜扫标挂保全,以尽子孙之责。”
据历史文献记载,中国祠堂祀产源远流长,早在先秦时期即有“无田不祭”之说。南宋时期,朱熹在《家礼·祠堂》中规定:“初立祠堂,则计见田,每龛取其二十之一,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墓田。后凡正位袝者,皆仿此。宗子主之,以给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割之。皆立约闻官,不得典卖。”朱熹的话就是经典,人们大都奉行不悖。据徽州谱牒家乘和分家阄书记载,宋元以来,徽州宗族子弟分家析产时,都留除一部分田、地、山、塘——特别是墓田、墓地、墓山——作为“众存祀产”,“以给祭用”,是一种普遍社会现象。但是,这种“众存祀产”是宗族子弟集体所有制,与人们的社会私有观念相悖,出现流失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休宁查氏肇禋堂祠事便览》卷二《肇禋堂六房公存产业新丈税亩归户事宜》记载:“先年众存田、地、山、塘甚夥,多在八都原尾等处,向属值年取租办祀,缘因业远佃贼,虽经取讨,十获二三。其后,值年中又多懒散因循,益复难追,所收者未足办粮之用。几欲控追,无如一羊九牧,彼此相推,遂作空谈。”歙县《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十七《祀事·旧有祀租》记载:“再查旧置祀产,现在无租收者甚多,其中或有因年远遗失,或有将山租赏给庄仆,或有归公取用,或有因公出质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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