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在于运动”是一个哲学问题。对人体来讲,它应当是一个关于人这个生命运动体的“运动”的宏观概念的命题。.
因此,对人这个生命运动体而言,“生命在于运动”中的“运动”二字,首先应当主要从名词的角度来理解。
即,“生命在于运动”主要表达的应当是:人这个生命运动体本身的“正常运动”的概念。
这个概念内容具体又应当包括:人体“内动”机制中各类局部的或系统的具体“运动”,如呼吸运动、心脏跳动、脉搏跳动、消化道及胃肠功能的运动、血液循环的流动以及心理、思维活动和情绪波动;人的肝、心、脾、肺、肾等五脏六腑,以及人体的细胞分裂、发育、生长等人体“内动”机制中的各类具体物质本体的功能“运动”;人的生、老、病、死等人在“生命运动”过程中的各种具体的“运动”表现形式、状态。
当然,还包括构成人生命运动系统的“运动范畴”这个概念的,人体各系统、器官、细胞、基因的本体运动,或是各类局部、系统以及具体物质相互间的“相生相克”的“运动”等等,这些人体“内动”机制整体的联动与支撑的“运动”问题在内的,人这个生命运动体在自身“运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各种正常、稳定的“生命运动”表现形式或状态及其运动现象和规律,以及其健康发展的能力与过程等等相关的问题。
同时,更应当包括人这个生命运动体在具体的“运动”及其发展的过程中,能够涉及或可能涉及到的,或是可以与各具体学科的学科知识和科学理论,以及某种具体而特殊的学科知识产品或成果,产生某种理论或实际联系的各种主观与客观的具体“运动”及其相关的因素、条件、知识、理论等等具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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