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背景下,税务机关不仅要为政府其他部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筹集资金,扮演着“征税人”的角色,而且在征税的过程中还扮演着“用税人”的角色,因为税务机关征税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来源于公共财政的支出。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它既是“征税人”,又是“用税人”;既是管理者,又是服务者。既然是“用税人”,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务。按照现代公共政府理念,税收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就是享受政府服务而应当支付的费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成为公共产品的供应商,而纳税人成为政府的顾客,政府应当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纳税人在缴税时既然已经支付了纳税过程中所需“公共服务”的费用,那么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税务机关理应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务。
基于上述的理论分析,我们认为: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为保障纳税人权益、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依法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它的内涵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纳税服务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履行纳税服务义务就是行政不作为。
第二,纳税服务的内容是涉税服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和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而提供的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具体地讲,纳税服务应当包括事前为纳税人提供公告咨询、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纳税的时候为纳税人创造条件,使其能够更方便、快捷、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税款缴纳后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方便和快捷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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