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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合同法研究.第一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135311
  • 作      者:
    王利明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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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
    主要学术成果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主编或合著《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人格权法研究》(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8辑)和学术论文二百余篇。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王利明教授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全程参与了《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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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合同法研究(第1卷)(修订版)》根据《合同法》实施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学说发展,并在借鉴国外合同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探讨了民法典制定进程中合同法与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法之间的协调问题。
  《合同法研究(第1卷)(修订版)》重新探讨了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上的请求权与其他的债权请求权的关系、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当代合同法的新发展、合同的相对性与利他合同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研究(第1卷)(修订版)》还深入研究了合同成立中的强制缔约,电子合同和缔约过失责任等问题,以及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条款和分类。合同内容的解释和合同的效力等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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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我国司法实践事实上也是采纳的广义的合同概念。在发生合同纠纷以后,只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在没有特别法可供适用的条件下,可以依据《合同法》解决纠纷。例如,关于承包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等,在特别法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援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决纠纷。有权利必有救济,现代社会基于保障权利的需要,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拒绝裁判,否则不利于私法秩序的形成和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如果《合同法》只限于规范狭义的债权合同,必将造成法律的疏漏,不利于法官依法裁判、解决纠纷,以及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和保障。
    第三,采纳广义的合同概念有助于准确适用合同法律,解决合同纠纷。合同类型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当新型的无名合同产生以后,在法律上不能确定其为债权合同的情况下,也应当为其确立法律适用的规范。采纳广义的合同概念,意味着无论何种形态的合同,只要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都可以看作是我国《合同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尤其是对于一些新型的无名合同,很难在《合同法》中予以列举,即使能够列举也不能列举穷尽,过多地规定“准用”条款,不如扩大《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从立法技术上看,可以节省一些关于“准用”的规定,尤其是可以使法官在处理一些新的合同纠纷时沿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而不至于因未规定“准用”而面临无法可依的困难境地。
    总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合同是一种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
    四、合同与契约
    根据一些学者的考证,合同一词早在2000年以前即已存在,但未被广泛采用,而采用的是契约一词。在中国古代,  “合同仅是契约形式之一种,严格地说,它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犹如今天的押缝标志,它本身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有关法律文件中也曾时而使用“合同”,时而又使用“契约”,有时又将二者并用。例如,1950年9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机关、国家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中第2条规定:  “凡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有些业务行为不能即时清结者,如借贷、代理买卖,定制货物、以货易货、委托收售、委托加工、委托贷放款项或实物、委托运输、修缮建筑、租让经营、合同经营等必须签订合同。”这里使用了“合同”概念,而在第3条中又用了“契约”,其行文为:“机关、国家企业、合作社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应具备上级机关或主要机关批准的事业计划及财务计划,并须签订契约。”可见,“合同”与“契约”并无区别。20世纪70年代以后,“合同”的概念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而“契约”的提法则很少为人所采用。我国民事立法也主要是采用了“合同”之概念。目前除了台湾地区的法学著述以及一些译著中仍然继续使用契约的概念以外,国内著作均使用合同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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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合同和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合同上的请求权与其他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合同法与相关法律
第四节 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
第五节 我国合同法的渊源
第三章 当代合同法的新发展
第一节 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
第二节 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趋势
第三节 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合同法的挑战
第四节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相互交融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地位凸显
第六节 经济全球化对合同法的巨大影响
第四章 合同的相对性与利他合同
第一节 合同相对性原理
第二节 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五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合同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合同自由原则
第三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合同正义原则
第五节 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编 合同的成立
第六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
第五节 强制缔约
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 电子合同是否为书面形式
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
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成立
第八章 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节 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缔约过失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三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九章 合同的内容
第一节 合同内容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条款和分类
第三节 合同权利
第四节 合同义务
第十章 格式条款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性质
第三节 格式条款订人合同
第四节 格式条款的效力
第五节 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十一章 合同内容的解释
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节 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
第三节 合同解释的各种理论
第四节 合同解释与合同漏洞的填补
第五节 合同解释的规则
第十二章 合同的形式
第一节 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合同形式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合同的具体形式
第四节 法定形式的效力
第五节 履行治愈规则
第三编 合同的效力
第十三章 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一节 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三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四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十四章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一节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 无权处分合同
第五节 无权代表合同
第十五章 无效合同
第一节 无效合同概述
第二节 无效合同的转换和补正
第三节 无效合同的判断
第四节 无效合同的种类
第五节 合同无效后的责任
第六节 合同无效与时效规则的适用
第十六章 可撤销的合同
第一节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比较
第三节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第四节 撤销权的行使
第五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主要参考书目
第一版后记
修订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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