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法律层面的保护建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法制化的深入发展,有些电子文件保护法律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因此,应继续加强电子文件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严密完善的电子文件保护法律体系是电子文件安全立法工作的目标,因此,必须将电子文件立法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要强调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科学性、严密性、系统性和前瞻性。
其二,行政法规层面的保护建设。行政法规通常可分为三类:一是对电子文件管理行政事务的系统规定;二是对某一方面的电子文件管理事务的局部性规定;三是对某一项电子文件管理事务的具体规定。电子文件保护的行政法规具有权威性、命令性、稳定性和动态性等特征。目前我国关于电子文件保护的行政法规是相对完善和系统的,为我国电子文件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规性基础,我国电子文件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环境而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当然,电子文件的保护是动态性的,它要求相关的行政法规也应是动态性的。因此,行政法规的制定既要具有历史的继承性与发展性特点,更要符合电子文件保护的特殊规律和特点。
其三,行政规章层面的保护。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与电子文件保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作用是为执行、解释和说明有关电子文件保护政策法规提供具有操作性和具体性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已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性电子文件行政规章,为地区性电子文件的保护提供了规范性指导。建议各地区在制定地方性电子文件保护行政规章时,更突出地方性和区域性,特别是在电子文件的保护技术规范方面。
其四,标准体系层面的保护建设。标准体系是由电子文件保护基础标准和业务技术标准构成的指导性文件集群。按电子文件标准的使用范围划分,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综观我国已有的电子文件保护标准,涉及电子文件的载体保护、信息保护、库房环境保护、自然环境保护、社会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资质等宏观和微观领域,可以说已经形成了我国电子文件保护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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