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依法所具有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有四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除发表权外,其他三项权利受保护期是无限制的。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的主体通过利用作品而获得财产收益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至第十六款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2项具体权利。这12项权利分别是: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对于法定许可,《著作权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法定许可使用,又称“非自愿许可作用”,是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但使用人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著作权法》分别对以下五种法定许可情形作了相应的规定,它们分别是:报刊相互转载法定许可、营业性演出法定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法定许可、播放录音制品节目法定许可和编写教科书法定许可。
著作权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即作品从取得著作权到著作权终止的时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保护期分为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个人的作品、合作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均截止于作者死亡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指的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出版者权就是出版社作为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依据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享有对作品专有出版的权利;自身在出版过程中对作品进行编排、装帧、装潢形成的版式的权利;以及基于出版作品质量保证或版面容量的需要,对作品一定程度的修改和删减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获得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不等于获得了作品的版权即著作权。获得专有出版权仅是获得对作品排他性的使用权,若有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专有使用者和作者双方的同意,并且给作者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报社、期刊社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即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基于刊载需要,可以自主修改、删节。但对于图书出版者而言,做任何修改,都要经过作者的许可。同时,法律规定的行为界限是不得改变作品的内容。否则,可能会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
2.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权是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等通过表演作品获得的权利。这里要与表演权相区别,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利用的一种方式,是指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在我国,表演者并不仅仅是指直接利用自己的人身进行表演的自然人,还包括一定的演出组织,即单位表演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享有以下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如果表演的作品是表演者自己创作的话,那么,他就既享有表演者的权益,又享有著作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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