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虽然《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总体上使用“厅堂”之名作为与“殿阁”型构架区分为二的构架方法,在该书其他方面的论述中,却又见到对构架类型更为细致的划分,且有“厅”与“堂”的构架划分。比如瓦作制度中,在叙述造屋脊之制时,《营造法式》把建筑分为七类,对应七个等级:最高等级为殿阁型,而紧随其后者为“堂屋”、“厅屋”,而非“厅堂”。此外,“厅屋”之制有如下叙述:“厅屋:若间、椽与堂等者,正脊减堂脊两层。”①即是说,如果“厅屋”具有与“堂(屋)”一样的开间数、一样的椽架数,则其正脊(至高的屋脊)之高应比“堂”的屋脊少垒两层。紧随此句,著者做有一个注释,曰:“余同堂法。”即其屋脊的其他部分做法与“堂”一致。同样,对于排在第四等的建筑类型“门楼屋”,著者再次注释:“其高不得过厅。”②可见,虽然在北宋期间以“厅堂”泛指低于殿阁的近于堂室的构架类型,但实际上还有“堂”与“厅”之分,“堂”形制上比“厅”稍大,即比“厅”等级稍高。故此,如果《木经》原文作“厅法堂也”,则仍是反映了五代十国时期构架僭越制度的做法,即较低级的“厅”型建筑却以较高级的“堂”型建筑的构架做法为之,“厅”屋遵从“堂”屋之“法”。
可见.无论原文是哪种情况,《木经》的这段文字都反映了十世纪厅堂型建筑用比之原有等级更高的构架来建造是一个常见现象。或者是厅堂型构架却施以介于殿阁与厅堂之间的构架和屋顶坡度,或者是较小型的厅堂建筑,称作“厅”,常常用较大型的厅堂建筑(称作“堂”)的设计原则在建造。建筑形制上的这种背离或冲破一般惯用的或官方认定的等级限制的现象,大约是因为五代十国时期社会动荡,儒家体系下的建筑秩序受到冲击,一时间出现很多僭越制度的做法。同时,从五代到北宋初年,特别是在北宋试图统一中原与南方过程中,南方诸国(譬如昊越国)亦会试图以各种形式显现自己政权的合法性,而在建筑规格上以超越本身形制等级的各种建筑手法(譬如硕大的枓棋、使用昂件并做多层昂头出跳以及抬高构架做法等级等等)来昭显更高等级的身份。《木经》应是反映了这一特殊社会现象,这对增进我们对五代宋初建筑及历史的理解,有其特殊的文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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