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和基金的竞合2012年9月2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第84号令),随后又于2012年9月26日颁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并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两套文件的出台,对基金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一系列调整,进一步放宽了该业务的投资范围。和信托公司开展的资管业务相比,基金公司具有以下五个优势:
1.业务开展成本低。在资管业务中,只需要2000万元注册资本即可成立,无净资本约束,因此其资管业务规模可实现无限制增长,业务杠杆高、净资产收益率高,对单个业务的收费要求低,这将导致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大幅流失。
2.投资者范围和数量更加宽泛,更好的满足融资需求。强调投资门槛(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性质相匹配,在同样单笔委托金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的条件下,基金公司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数量均放宽至200人,而信托公司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50人。从而扩大基金的募集规模。
3.私募业务公募化,投资者风险自担。基金自身主业为公募业务,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公募业务积累了大量客户,为私募业务打下了基础,其私募资管业务实质上已经公开化、公募化,使得其同时具有推介优势和门槛优势;和信托公司的刚性兑付不同,基金公司不对终极风险承担责任,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
4.在产品的开放性和流动性方面更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在开放性上,基金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均可开放,且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等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类型资产管理计划还可根据客户需求灵活设置开放期;在流动性上,基金资管可以通过交易所平台进行转让,极大地提高了这两类产品的流动性。而信托产品缺乏有效的流通平台,流通机制的广度和深度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5.允许自然人人股,为股权激励留下了操作空间,使“知本”和“资本”得以有效结合。组织形式上,基金通过设置子公司实现风险隔离,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较低,基金资产管理子公司仅要求基金公司控股50%以上,甚至允许自然人人股,为股权激励留下了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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