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公示的目的主要在于向公众披露项目建成之后的相关信息,因此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1)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项目目标、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和资金来源,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
(2)项目执行情况总结,重点包括项目在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建设内容以及“质量、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及产生的原因分析。
(3)项目受理、举报电话,包括人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稽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的联系人和电话。
由于公示后公众可能会对项目有关参与单位或当事人进行举报,故投资项目事后公示的受理期限不应太短,建议可在3个月至半年之间。
对于建设期超过一年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适当增加公示的频率,建议每年年初应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本年度主要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等项目信息进行公示。此外,对于一些在建设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如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并将导致严重超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也应在是否批准其设计变更前将项目重大拟变更内容及其影响情况进行公示。
五、大力推行政府投资项目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是国际上投资建设领域的惯例,是防范项目风险的重要制度性措施,对于保护项目业主建设资金安全、促使工程承包商诚实守信和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政府投资项目相比私人投资项目而言,由于产权关系不明确或产权主体“缺位”,更为缺乏防范项目风险的内在机制和动力,因此强制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担保是十分必要的。
(一)国外政府工程担保的经验
政府工程担保在国际上尤其是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得到普遍实施,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的惯例和对工程承包商的必然要求。
美国在政府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这套制度对美国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发挥了非常有效的作用。在美国,无论工程承包商、分包商、设备供应商,还是设计或咨询服务机构,如果没有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或落实相应的工程担保,则无法取得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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