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核心概念
1.地方政府
我国实行的是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行政级别,除了中央政府,其他四个都属于地方政府。实际上,无论是什么级别的地方政府,都面临相似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历史文化传统等约束条件,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实际上都具有投资冲动,但投资规模取决于地方政府所掌控的资源和其面临的经济、政治、政策环境。因此,这里研究的地方政府,不具体明确是指哪一级地方政府,但由于在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投资行为基本上由省级政府和少数地市级政府主导,因此本书以省级政府为主进行分析。
2.地方政府投资行为
地方政府投资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地方政府投资行为是指作为独立经济利益主体的地方政府为了获得预期效益,投入一定量的货币,进而形成资产来从事某项产业的经济活动,是旨在推动和适应区域经济发展而实施的一种公益性长期资金支出行为。
广义地方政府投资行为可以界定为:地方政府从事、参与、服务、管理投资建设活动的一系列行为。包括地方政府自身投资的行为,也包括政府影响社会投资的行为。
3.地方政府投资冲动行为
地方政府投资冲动行为是指由于受一定的利益或其他原因驱使,地方政府有特别强烈的扩张辖区内投资的意愿,并通过积极运用广义地方政府投资行为,达到扩张辖区内投资的目的。
4.政府间宏观调控
本书后面章节分析了地方政府投资冲动行为对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所产生的影响,并将此定义为“政府间宏观调控协调”。从字面上理解,“政府间”既可以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也可以指省级政府与市级政府之间,还可以指平级政府之间。但在西方经济学和财政学上,“政府间”特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政策和行为关系,本书也采用这种理解。
1.1.3 逻辑思路和框架
1.逻辑思路
本书的逻辑思路可以概括如下:将地方政府投资行为区分为狭义地方政府投资行为和广义地方政府投资行为,从多个角度界定了地方政府投资行为的合理性标准,而对偏离合理性标准的投资行为界定为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行为。然后本书从固定资产投资角度分析了地方政府投资冲动行为的现状和特征,从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行政管理体制、投资、财税、金融、区域等角度深入剖析地方政府投资冲动行为的形成因素,从宏观经济波动、产能过剩、房地产调控和地方政府债务角度,分析地方政府投资冲动行为的内在作用机理和产生的影响,最后围绕上述因素分析,提出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的政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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