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收入稳定可靠,不易发生周期性波动。由于房屋等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隐匿比较困难,故不动产税税源比较可靠。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在不断增加,其价值则因时代变迁与纳税人有效需求的增加而不断提升,其纳税面宽,主要涉及当地居民,容易控管,税源可靠而充裕。而且,对于企业和居民个人而言,固定资产代表了一种相对长远的资本投资形式,税基稳定,不会发生税基的大量地区性转移。因此,对不动产的课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相当丰富的税收来源,其收入不易发生周期性波动。
三是便于征管。由于不动产课税具有税源分布广泛的区域性特征,因此,适宜于地方政府对这一税源实施严格监控。同时,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隐匿的特点,征收相对方便,从而可以降低管理成本。
四是有利于弥补全国统一税制的不足。不动产税是对财产存量课税,对社会再生产的负面影响较小,而且,不动产税是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因此,不动产税能有效弥补所得税和商品税两大税系的功能性缺陷,从而与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一国完整的税收体系。
(二)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中国不动产税的发展具有广阔的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以来,随着所有制理论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中国在所有制格局上“一大二公”的局面已不复存在。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中国积极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从而使得对企业拥有的房屋等不动产课税成为必要。从个人来看,随着国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及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中国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们不仅拥有劳动收入,而且,资产收益也日益成为一部分个人的重要收入来源。与此相适应,民用住宅已实现商品化,从而使不动产税的税基不断扩大,使得不动产税开征成为必要和可能。
(三)社会财富总量的扩张和个人财产的累积迫切需要运用不动产课税手段进行调节
作为对社会财富存量的课税,不动产税具有直接税的性质,而不动产税在立法之初就被认为不具有税负转嫁的可能。因此,不动产税对于调节财富差距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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