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的财政信息难以满足多层次的财政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我国的财政信息公开的实质是一种信息制造者主导型的信息公开。对于这一类型的信息公开来说,财政信息公开完全控制在信息制造者手中,财政信息的质量、详尽程度只能由其道德水平来决定。信息制造者有很强的动机对外部信息需求者隐瞒财政信息。目前我国财政信息公开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和立法机关,主要是对政府部门内部的一种财政信息的公开,严重忽视了外部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与此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信息使用者来说,财政信息的需求重点必然是不同的,与为政府部门、立法机关和会计部门服务的财政信息相比,外部使用者对于财政信息的各个方面也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即使将为政府内部服务的财政信息对外部使用者公布,也不一定就能符合外部使用者对财政信息的需求。因此,现在所公开的财政信息针对的服务对象太少,公开的范围也过窄,难以满足多层次财政信息需求者的需要。而且,我们还要强调的是,即使是对所谓的内部的主要公开对象——权力机关的信息公开也是十分粗略,难以满足权力机关对政府财政监督的要求。正如蒋洪教授等所说的:“每年各级财政部门交与人大公开审议的预算决策报告简单粗糙,审议者和被审议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每年召开的公众代表大会,无论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向人大提交的预算报告几乎可以一页纸就全部列完。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预算报告时看到的只是20多个‘类级’收支总数,而具体体现其使用的300多个‘款级’、500多个‘项级’的财政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则完全由政府主导支配,人大根本无法接触细致数字,连一些部门究竟有多少编制、需多少经费都无从知晓,代表们只知道教育要用多少钱、医疗要用多少钱,却不知道它们分别要花在哪里,怎么花。即使人大代表自己是预算问题专家,面对那些数字也是一头雾水。而且预算都是作为机密对待,在人代会上,预算报告文件打上‘机密’字样,只发给代表,并且会后立即收回。如果说政府的财政预算内支出还能公开出来,预算外支出收支制度则完全是一个‘黑洞’,人大都不知情,监督当然无从谈起。”“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一年年让人大代表审议通过这样的预算报告,只能是不断破坏整个国家机关的权力和公信力。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