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2保险合同的责任起讫期间
保险合同成立后,具备生效要件即可生效。而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并不一定吻合,通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责任才能开始,至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时保险责任结束。但也有不同类型的险种对保险责任的期间另有约定,如健康保险中的观察期以及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责任期限等规定。
由于巨灾伤亡属于典型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因此对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加以说明。责任期限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限内因同一原因发生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责任期限一般为90天或180天,实务中以180天最常见。例如,张某于2007年5月15日购买了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5月16日零时至2008年5月15日24时,责任期限为180天。假设张某不幸于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中受重伤,因医治无效于2008年6月3日死亡。虽然张某死亡的时间超过了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但是根据责任期限的概念,张某保单的受益人仍可以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人也要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此,对于意外伤害保险而言,保险期限结束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结束。
2.3.1.3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和合同。所谓附和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好合同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只能接受或者拒绝。现实中附和合同的广泛使用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事先订立好合同条款,投保人只能选择投保或者不投保。由于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难免会从自身立场出发,条款内容及合同的遣词造句难免会对自己有利,对投保人不利。尽管合同法和保险法规定,当合同条款出现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也难以改变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不利地位。
2.3.1.4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
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是一种以保障经济生活为目的的组织制度,具有安定被保险人遗属生活的社会功能。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对受益人进行给付。人寿保险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被保险人的遗属才是寿险保障的根本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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