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一三”模式能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得更好
在国家新医改方案中提出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作者认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必要的,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让药企合理做药、药商合理卖药、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最终让患者用上更多质优价廉的放心药。而如果只是依赖行政干预,基本药物制度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1.作用极其有限
因为基本药物制度在控制医疗机构“七非”现象中,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基本药物的非合理用药、非合理药品采购和定价现象,而不能有效控制非基本药物的非合理用药、非合理药品采购和定价现象,更不能控制“七非”行为中的其他“五非”(包括非合理检查、非合理收费、非法造假骗保等)现象,甚至有可能促使医疗机构通过“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方式加大其他“五非”风险(比如由滥开药向滥检查转移等)。
2.付出的代价很高
因为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要实行“零差率”,那么政府必须对医疗机构进行补贴,这可是政府的一笔巨额支出,许多地方财政感到力不从心,只好增加包括手术、诊疗和护理等医疗技术的收费标准,这又让老百姓觉得这是在“拆东墙补西墙”,对政府的医改政策缺少信任感。
3.实施难度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的难度很大。因为基本药物目录过宽,政府和企业的财力难以承受;如果过窄,则会给医疗机构和患者带来用药的不便,也会加重患者个人负担。同时,由于缺少相应的数据和资料,加之一些不合理的人为因素,也许该进目录的进不了,而不该进目录的却进了。为什么从国务院“两江”医改试点开始,政府有关部门就开始争夺制定医保药品目录权?为什么会有一个药品进医保目录得花数百万元“攻关”的传闻?
(2)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操作难度很大。同样是因为缺少相应的数据和资料,哪些药品质量更好?哪些药品价格更合理?这很难评价,加之许多不合理的人为因素,最终可能导致真正质优价廉的微利药品在市场上消失而有些药品价格越来越高。有不少媒体报道,同一厂家,同一名称和规模的药品,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要比市场上采购的要高出几倍。
(3)要让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更难。因为医药生产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而要想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仅靠产品质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层层“攻关”。除了进药品目录要“攻关”,招标采购要“攻关”,而要让医疗机构购买,让医生使用同样需要“攻关”。所以,即便给患者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虽然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明利益链”没有了,可是“暗利益链”依然存在。即便有些地方政府有能力对药品“零差率”实行补贴,可是如何补贴依然是一大难题:如果按医疗机构实际使用的基本药物金额的一定比例补贴,就会回到鼓励医疗机构开“大处方”的老路上去;如果按医疗机构的就诊人次进行补贴,就会回到促使医疗机构分解就诊人次的老路上去;如果给医疗机构一个固定的补贴金额,就会回到“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老路上去。
如果采用“四一三”模式,让医疗机构自己点“菜”自己埋单,情况就会大不一样:医疗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会自觉首选质优价廉的药物,那么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销商就必须按医疗机构的要求生产和销售质优价廉的药物。同时,医疗机构依然可以用“零差率”药品(或“低差率”)向患者销售,由医保经办机构用药品15%加成,以按人头付费方式对医疗机构进行补贴,从而化解各级政府对药品“零差率”既补不起、也补不好的尴尬局面。现有的药品招标采购平台和药品配送企业也可以为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对象,而不是唯一选择对象。所以利用“四一三”模式机制要比用行政干预要简单、有效得多,成本也要低得多。“四一三”模式+基本药物制度,才能让药企合理做药、药商合理卖药、医疗机构合理买药、医生合理用药,才能最终让患者真正用上质优价廉的放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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